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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合同糾紛必須由工程所在地法院管轄嗎?2025年管轄規則詳解
時間:2025-08-05 15:37:49 來源: 作者:
建設工程合同糾紛必須由工程所在地法院管轄嗎?2025年管轄規則詳解
一、專屬管轄的法律依據
根據2025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十八條規定,建設工程合同糾紛實行專屬管轄,即由建設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這一規則適用于以下案件類型:
(一)專屬管轄的適用范圍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
包括工程價款結算、工期延誤、質量缺陷等爭議。
例外情形:共益債融資、工程款債權轉讓等衍生糾紛,仍由工程所在地法院管轄(參考2025年江蘇高院某判例)。
相關合同糾紛
裝飾裝修合同糾紛:即使合同未明確約定工程地點,仍按不動產糾紛處理。
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分包人向總承包人主張權利,需向工程所在地法院起訴。
(二)約定管轄的效力限制
無效情形
違反專屬管轄:當事人約定由其他法院管轄的條款無效(如2025年南京中院某案例)。
仲裁條款例外:若合同約定仲裁,且仲裁機構對不動產糾紛有管轄權,則仲裁條款有效(參考《仲裁法》第六條)。
特殊協議的處理
共益債協議:破產程序中,管理人與投資人約定由其他法院管轄的,需經債權人會議決議通過(如2025年揚州京華城案件)。
二、江蘇省地方司法實踐
(一)典型案例分析
徐州中院某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破產重整案
案情亮點:管理人通過"立審執破"融合機制,將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與破產程序合并處理,由工程所在地法院集中管轄。
法律意義:專屬管轄規則在破產程序中仍適用,但可通過程序融合提高效率(案號:(2025)蘇03破申12號)。
某地產(江蘇)有限公司破產清算案
案情簡介:高郵法院通過共益債實現項目復工,購買債權釋放土地抵押權,購房業主辦證糾紛由工程所在地法院專屬管轄。
實務啟示:抵押權人可通過協商購買債權或參與共益債融資,間接實現抵押權價值(如2025年高郵法院某案例)。
(二)揚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的裁判觀點
工程所在地認定標準
核心規則:以施工許可證載明的工程地點為準,若未取得施工許可證,則以實際施工地點認定(參考2025年揚法勵行研討)。
爭議案例:某項目因規劃調整變更工程地點,法院以最終施工地點確定管轄(案號:(2025)蘇10民轄終34號)。
管轄異議的處理
審查要點:法院主動審查管轄權,即使當事人未提出異議,也可能依職權移送(如2025年邗江法院某案例)。
應對策略:被告應在答辯期內提出管轄異議,并提交工程所在地證明材料。
三、2025年最新政策動態
(一)立法修訂要點
破產程序中的管轄協調
《江蘇省企業破產工作指引(2025年修訂)》:明確破產衍生訴訟中,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仍由工程所在地法院管轄,但可與破產程序合并審理。
實務影響:管理人需在接管后及時向工程所在地法院報備案件,協調審理進度。
數字化管轄確認
《江蘇法院破產案件管理平臺》:債權人可通過平臺在線申報債權、參與債權人會議,系統自動推送管轄法院信息。
操作指引:登錄平臺后,選擇"建設工程合同糾紛"類別,系統自動匹配工程所在地法院。
(二)實務操作指引
起訴材料準備
核心證據:施工合同、工程所在地證明(如施工許可證)、工程量清單等。
特殊情形:涉及質量缺陷的,需提交監理報告、檢測鑒定報告等。
管轄異議應對
被告策略:在答辯期內提交《管轄權異議申請書》,附工程所在地不動產登記證明。
原告反駁:提交施工日志、材料采購合同等證明實際施工地點的證據。
結語
建設工程合同糾紛的專屬管轄規則在2025年司法實踐中進一步細化,江蘇省法院通過典型案例明確了工程所在地的認定標準及破產程序中的管轄協調機制。當事人需嚴格遵循專屬管轄規定,通過準確提交工程所在地證明、合理利用數字化平臺等方式,提高訴訟效率,降低管轄爭議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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