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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破產程序啟動后,債權人如何有效維護權益?法律角度深度解析
時間:2025-08-05 14:56:26 來源: 作者:
公司破產程序啟動后,債權人如何有效維護權益?法律角度深度解析
一、破產程序啟動后的債權人權利框架
根據2025年《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及相關司法解釋,債權人在公司進入破產程序后,需通過法定程序主張權利,具體權利與義務如下:
(一)核心權利清單
債權申報權
法律基礎:《企業破產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債權人應在法院確定的債權申報期內(通常為30日)申報債權,提交債權合同、對賬單、擔保文件等證據。
實務要點:未申報的債權視為放棄,但有正當理由(如不可抗力)的可在破產財產最后分配前補充申報(《企業破產法》第九十二條)。
參與債權人會議權
會議職能:審議管理人執行職務報告、債務人財產狀況報告、重整計劃草案或和解協議(《企業破產法》第六十一條)。
表決規則:重大事項(如財產分配方案)需經出席會議的有表決權的債權人過半數通過,且所代表的債權額占無財產擔保債權總額的2/3以上。
別除權與取回權
別除權:抵押權人、質權人等擔保物權人,可就擔保物變價款優先受償,但需在破產程序內主張(《企業破產法》第一百零九條)。
取回權:對債務人占有的特定財產(如租賃物、保管物)享有取回權的,可直接起訴要求返還(《企業破產法》第三十八條)。
(二)義務與限制
如實申報義務
法律責任:故意申報虛假債權或隱瞞真實債權數額的,法院可依法追究法律責任,構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責任(《企業破產法》第一百二十八條)。
程序終結后的權利消滅
普通債權:破產程序終結后,未受清償的債權視為放棄,不得再行起訴(《企業破產法》第一百二十條)。
執行程序終結:原執行程序視為終結,債權人不得依據原執行依據申請恢復執行。
二、江蘇省揚州市的地方司法實踐與案例
(一)典型案例分析
揚州某養老服務有限公司預重整案
案情亮點:邗江法院通過預重整程序引入國資背景投資人,實現債權人全額清償(5萬元以下債權)。
法律意義:預重整制度為債權人提供了在程序終結前調整債權的機會,減少后續訴訟風險。
揚州某船舶制造有限公司破產重整案
案情簡介:該公司因資不抵債進入破產程序,儀征法院指導管理人通過“資產出租+維修+重整”方式提升資產價值,最終重整成功。
實務啟示:債權人應積極參與重整計劃制定,通過債權調整獲得更高清償率(如2025年儀征法院某案例)。
(二)揚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的裁判觀點
抵押預告登記的時效爭議
爭議焦點:抵押預告登記失效時間起算點以“大證”還是“小證”辦理時間為準。
裁判傾向:揚州中院認為應以購房人能夠辦理“小證”之日作為起算點,平衡債權人與抵押人的利益(參考2025年揚法勵行研討)。
個人獨資企業破產的特殊規則
法律依據:《個人獨資企業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個人獨資企業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投資人以個人財產承擔無限責任。
案例指引:揚州中院明確,投資人個人債務不得在破產程序中申報,避免混淆企業與個人財產(案號:(2024)蘇10民終3899號)。
三、2025年最新政策動態與實務建議
(一)立法修訂要點
預重整制度的完善
《江蘇省企業預重整工作指引(2025年修訂)》規定,預重整期間達成的協議在破產程序啟動后仍具有約束力,債權人應積極參與預重整計劃制定。
破產數字化改革
根據《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推進破產審判數字化的指導意見》,債權人可通過“江蘇法院破產案件管理平臺”在線申報債權、參與債權人會議,降低訴訟成本。
(二)實務操作指引
債權申報策略
材料準備:提交債權合同、對賬單、擔保文件等原件及復印件,管理人審查通過后出具《債權確認單》。
異議處理:對債權確認結果有異議的,可在收到通知后15日內向法院提起債權確認之訴(如2025年連云港中院某案例)。
抵押權人的特別注意
時效中斷措施:定期向債務人發送書面催收通知,重啟主債權訴訟時效,確保抵押權優先受償權。
程序節點監控:關注破產財產處置進度,確保抵押物優先受償,避免因程序延誤喪失權利。
結語
公司進入破產程序后,債權人需通過及時申報債權、參與破產分配、行使別除權或取回權等途徑維護權益。2025年最新政策強化了預重整制度與數字化改革,債權人應積極適應新規則,合理選擇訴訟策略,以最大限度實現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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