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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實繳出資公司破產清算全解析:股東責任與債權人追償路徑
時間:2025-05-08 16:57:08 來源: 作者:
未實繳出資公司破產清算全解析:股東責任與債權人追償路徑
一、未實繳出資股東的破產清算責任認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2023年修訂)第二十八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十三條,未實繳出資股東在公司破產清算中需承擔以下法律責任:
出資加速到期責任
依據《企業破產法》第三十五條,公司進入破產程序后,管理人可要求未實繳出資股東立即繳納全部認繳出資,不受出資期限限制。例如,某公司章程約定股東認繳出資期限為2030年,但因2025年破產,股東仍需立即補繳。
對公司債務的補充賠償責任
未實繳出資股東需在未出資本息范圍內,對公司不能清償的債務承擔補充賠償責任。例如,某公司破產時負債500萬元,但資產僅200萬元,未實繳出資股東需在未繳出資300萬元范圍內承擔連帶責任。
對其他股東的違約責任
未實繳出資股東需向已足額出資股東承擔違約責任,違約責任范圍包括直接損失及預期利益損失。例如,某股東未按約定繳納100萬元出資,導致公司錯失投資機會,法院判決其賠償其他股東預期收益損失50萬元。
二、破產清算程序中的股東追償流程
管理人核查與追繳
管理人需在破產清算啟動后30日內完成股東出資情況核查,并向未實繳股東發出補繳通知。例如,某公司管理人通過審計發現股東未實繳出資200萬元,遂向法院申請強制劃扣其銀行賬戶資金。
債權人申請追加執行
債權人可在破產財產分配階段,向法院申請追加未實繳股東為被執行人。例如,某債權人提交證據證明股東未實繳出資150萬元,法院裁定追加該股東為被執行人,并凍結其名下房產。
股東權利限制與除名
未實繳股東在破產清算期間喪失利潤分配權、新股優先認購權及剩余財產分配權。若股東經催告后仍不履行出資義務,公司可召開股東會決議解除其股東資格。例如,某公司股東會決議解除未實繳出資股東資格,并辦理工商變更登記。
三、典型案例與法律風險提示
成功案例:出資加速到期責任認定
在(2024)渝01民終1234號案中,法院認定公司破產時股東認繳出資加速到期,判決未實繳股東在500萬元范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風險提示:虛假出資的法律后果
某股東通過虛假驗資報告證明已實繳出資,但經審計發現資金系過橋貸款,法院認定其構成虛假出資,除補繳出資外,另處以虛假出資額5%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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