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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未繳社保但簽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主張的三重賠償與維權路徑
時間:2025-05-08 16:01:31 來源: 作者:
中介未繳社保但簽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主張的三重賠償與維權路徑
一、未繳社保的違法性認定與法律后果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八條及《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構成違法行為,勞動者可主張以下權利:
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勞動者可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三項,以“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為由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無需提前30日通知;
經濟補償金的支付義務:用人單位需按勞動者工作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標準為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月工資為勞動合同解除前12個月平均工資),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支付半個月工資;
社保補繳與滯納金責任:用人單位需為勞動者補繳自用工之日起的全部社保費用,并承擔每日萬分之五的滯納金。若因未繳社保導致勞動者無法享受醫保報銷、生育津貼等待遇,需賠償實際損失。
案例警示:
2025年北京某中介公司員工入職后,公司連續18個月未繳納社保。員工以“未繳社保”為由解除合同并申請仲裁,仲裁委裁決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3年工齡×8000元/月=2.4萬元)、補繳社保及滯納金,并賠償因未繳醫保導致的自費醫療費用1.2萬元。
二、未繳社保的賠償范圍與計算標準
經濟補償金的特殊情形
未簽合同疊加賠償:若中介公司同時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主張雙倍工資差額(自用工次月起最多11個月)及經濟補償金。例如,員工入職10個月未簽合同且未繳社保,可主張9個月雙倍工資差額+1個月經濟補償金;
違法解除的賠償金:若用人單位以“未繳社保”為由反訴勞動者“嚴重失職”并解除合同,勞動者可主張違法解除賠償金(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
社保待遇損失的賠償
醫保報銷損失:勞動者因未繳社保導致無法報銷的醫療費用,用人單位需全額賠償。需提供病歷、發票、醫保報銷政策文件等證據;
失業金損失:若因未繳社保導致失業時無法領取失業金,用人單位需賠償失業金損失(計算公式:當地最低工資標準×80%×應領取月數);
養老金損失:對臨近退休年齡的勞動者,若因未繳社保導致養老金減少,可申請勞動能力鑒定并主張差額賠償。
懲罰性賠償的適用
行政罰款:社保部門可對用人單位處以欠繳金額1-3倍的罰款;
信用懲戒:未繳社保的用人單位將被列入“社保失信名單”,影響招投標、政府補貼等資格。
三、維權路徑與實務操作指南
協商與投訴的優先選擇
協商要點:明確要求補繳社保、支付經濟補償金及賠償損失,保留協商記錄(如錄音、微信聊天記錄);
投訴渠道:向當地社保部門、勞動監察大隊舉報,投訴時需提交勞動合同、工資流水、社保查詢記錄等證據。
勞動仲裁的申請與策略
仲裁請求設計:同時主張經濟補償金、社保待遇損失賠償、未簽合同雙倍工資差額等,避免遺漏訴求;
證據清單:勞動合同、工資條、銀行流水、社保繳費記錄(空白)、醫療費用發票、解除合同通知書等;
時效限制:勞動爭議仲裁時效為一年,自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訴訟與執行的銜接
訴訟策略:對仲裁結果不服的,可在15日內向法院起訴。建議同步申請財產保全,凍結用人單位賬戶;
執行措施:若用人單位拒不履行判決,可申請法院強制執行,采取查封、拍賣財產、限制高消費等措施。
四、風險防范與合規建議
勞動者權益保護措施
定期查詢社保:通過“國家社保公共服務平臺”APP或當地人社局官網查詢繳費記錄,發現異常及時維權;
證據留存:保存勞動合同、工資條、工作證、考勤記錄等,關鍵證據需公證或通過可信時間戳固定。
用人單位合規義務
入職30日內參保:用人單位需在員工入職30日內辦理社保登記,避免因管理疏漏引發糾紛;
勞務外包的合規性審查:若通過勞務外包形式用工,需審查外包公司資質,并要求其提供社保繳納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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