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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了社保未簽勞動合同:雙倍工資賠償與維權路徑全解析
時間:2025-05-08 15:01:37 來源: 作者:
交了社保未簽勞動合同:雙倍工資賠償與維權路徑全解析
一、未簽勞動合同的違法性認定與法律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25年修訂)第十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若用人單位未履行該義務,將面臨以下法律后果:
雙倍工資賠償的法定標準與計算方式
賠償范圍: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資,最多支付11個月。例如,某勞動者入職8個月未簽合同,用人單位需支付7個月雙倍工資差額(第一個月為寬限期);
計算基數:以勞動者實際領取的月工資為準,包含基本工資、崗位津貼、績效獎金等固定收入,但不包括加班費、一次性獎金等非固定部分;
時效限制:勞動者需自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內申請仲裁,超過時效將喪失勝訴權。例如,勞動者入職滿一年后才發現未簽合同,此時已過仲裁時效,無法主張雙倍工資。
視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法律后果
適用條件: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雙方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勞動者權利保障:用人單位仍需補繳社保、支付未休年假工資等法定待遇,且不得以未簽合同為由隨意解除勞動關系;
典型案例:2025年南京某科技公司員工入職14個月未簽合同,仲裁委認定雙方已形成無固定期限勞動關系,裁決公司補繳社保并支付未簽合同期間的雙倍工資差額。
二、社保繳納與勞動合同的替代關系辨析
社保繳納不能替代勞動合同的法律依據
法律性質差異:勞動合同是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的書面協議,具有法律約束力;而社保繳納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僅能證明勞動關系存在,無法替代勞動合同的規范作用;
舉證責任倒置:在未簽勞動合同爭議中,用人單位需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例如,勞動者僅憑社保繳納記錄即可初步證明勞動關系,用人單位需進一步舉證反駁。
未簽合同期間社保繳納的爭議處理規則
補繳義務與滯納金: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保的,需補繳欠費并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勞動者損失賠償:若勞動者因用人單位未繳社保導致無法享受生育津貼、失業金等待遇,可要求用人單位賠償實際損失。例如,某女職工因公司未繳生育保險,無法領取生育津貼,仲裁委裁決公司按其產假前工資標準支付全額工資。
三、未簽勞動合同賠償的實務操作指南
證據收集與仲裁申請策略
核心證據:社保繳納記錄、工資流水、工作證、考勤記錄、工作群聊天記錄等;
證人證言運用:優先選擇無利害關系的同事或客戶出庭作證,避免使用親屬證言;
仲裁請求設計:同時主張雙倍工資差額、補繳社保、未休年假工資等,最大化維護權益。
協商與訴訟的銜接技巧
協商優先:通過工會、勞動監察部門介入調解,爭取快速解決爭議;
訴訟準備:若協商無果,及時向仲裁委提交申請,并在收到裁決書后15日內向法院起訴(非終局案件);
財產保全:對可能轉移財產的用人單位,可申請法院凍結其銀行賬戶或查封財產。
風險防范與合規建議
用人單位責任:建立勞動合同管理制度,入職一個月內完成合同簽訂,避免因管理疏漏引發糾紛;
勞動者權益意識:入職時主動要求簽訂合同,保留工作相關證據,發現違法情形及時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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