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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管理人如何決定是否繼續履行合同?
時間:2024-08-08 16:33:57 來源: 作者:
破產管理人決定是否繼續履行合同的過程是一個復雜而細致的法律程序,主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的相關規定進行。以下是破產管理人如何決定是否繼續履行合同的詳細分析:
一、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十八條,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管理人對破產申請受理前成立而債務人和對方當事人均未履行完畢的合同有權決定解除或者繼續履行,并通知對方當事人。這一條款為破產管理人提供了明確的法律依據。
二、決定流程
審查合同狀態:
破產管理人首先會審查合同的狀態,確認該合同是在破產申請受理前成立的,并且債務人和對方當事人均未履行完畢。
評估合同價值:
管理人會對合同的價值進行評估,考慮繼續履行合同是否有利于破產財產的增加、保值,或者降低破產財產毀損、滅失的風險。同時,也會考慮合同繼續履行是否有利于破產程序的順利、快捷進行。
通知對方當事人:
管理人在作出決定后,需要及時通知對方當事人。如果管理人決定繼續履行合同,對方當事人應當履行;但如果對方當事人要求管理人提供擔保,管理人不提供擔保的,則視為解除合同。
考慮對方當事人的權利:
在決定過程中,管理人還需要考慮對方當事人的權利保護。例如,對方當事人有權催告管理人作出決定,并在管理人未按時答復時行使解除權。
時間限制:
管理人自破產申請受理之日起二個月內未通知對方當事人,或者自收到對方當事人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內未答復的,視為解除合同。這一時間限制有助于確保破產程序的效率。
三、決策原則
破產債權人利益最大化原則:
管理人在決定是否繼續履行合同時,應優先考慮破產債權人的利益最大化。這意味著管理人需要權衡合同的繼續履行是否能為破產財產帶來更多的價值或減少損失。
鼓勵交易和兼顧社會公益原則:
在追求破產債權人利益最大化的同時,管理人還應鼓勵交易和兼顧社會公益。例如,對于涉及供電、供水等社會公益的合同,管理人可能更傾向于繼續履行以避免對公眾利益造成不良影響。
四、總結
破產管理人決定是否繼續履行合同是一個綜合考量的過程,需要依據法律規定、評估合同價值、考慮對方當事人權利以及遵循決策原則等多方面因素進行決策。這一過程旨在平衡各方利益,確保破產程序的公平、公正和高效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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