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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過程中,被申請人可以提出哪些抗辯?
時間:2024-07-18 10:53:04 來源: 作者:
在仲裁過程中,被申請人可以提出的抗辯種類多樣,這些抗辯旨在反駁申請人的仲裁請求,達到排斥、延緩或阻卻申請人仲裁請求成立的結果。以下是被申請人可能提出的幾種抗辯類型:
一、權利妨礙抗辯
行為能力抗辯:當被申請人主張申請人在簽訂仲裁協議或相關合同時不具備相應的行為能力時,可以提出此抗辯。
合同內容違法抗辯:若被申請人認為仲裁協議或合同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可以提出抗辯。
合同內容違反公序良俗抗辯:合同內容若違背公序良俗,被申請人可以此為由進行抗辯。
無權代理抗辯:在代理人無代理權或超越代理權的情況下簽訂的仲裁協議或合同,被申請人可以提出無權代理抗辯。
合同不成立抗辯:被申請人可以主張仲裁協議或合同因各種原因(如未達成合意)而未成立。
同時履行抗辯權:在雙務合同中,當申請人未履行其義務時,被申請人可以拒絕履行自己的義務。
先履行抗辯權:在合同約定有先后履行順序的情況下,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
不安抗辯權:在雙務合同中,有先履行義務的一方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喪失或可能喪失履行能力的情況下,可以中止履行自己的義務。
時效消滅抗辯權:若申請人的仲裁請求已超過法定訴訟時效期間,被申請人可以提出時效抗辯。
二、權利消滅抗辯
債務清償抗辯:被申請人已完全履行債務,因此申請人的仲裁請求已失去基礎。
債務免除抗辯:申請人已明確免除被申請人的債務,被申請人可以此為由進行抗辯。
債務混同抗辯:當債權人和債務人合為一體時,債務因混同而消滅,被申請人可以提出此抗辯。
提存抗辯:若被申請人已將標的物提存,則視為已履行債務,可以對抗申請人的請求。
抵銷抗辯:當被申請人對申請人享有到期債權,且該債權與申請人的仲裁請求標的種類、品質相同時,可以主張抵銷。
三、其他抗辯
事實抗辯:被申請人可以針對申請人主張的事實提出相反的事實主張,以證明申請人的仲裁請求不成立。
法律適用抗辯:被申請人可以主張仲裁庭適用的法律錯誤,從而抗辯申請人的仲裁請求。
程序抗辯:若仲裁程序存在瑕疵(如未給予被申請人充分陳述意見的機會),被申請人可以提出程序抗辯。
四、特別注意事項
被申請人在提出抗辯時,應當嚴格遵循仲裁規則和相關法律規定,確保抗辯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抗辯權的行使需要基于權利人的主張才能發生效力,仲裁庭不能主動援引抗辯權。因此,被申請人應當積極、主動地提出抗辯。
在提出抗辯的同時,被申請人還可以根據案件情況提出反請求,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綜上所述,被申請人在仲裁過程中可以提出的抗辯種類多樣,具體抗辯理由應根據案件事實和法律規定來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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