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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破產時,法人配偶是否需承擔連帶責任?
時間:2025-08-19 16:52:26 來源: 作者:
企業破產時,法人配偶是否需承擔連帶責任?
法律背景與責任界定
根據2024年7月1日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及《民法典》最新規定,企業破產時法人配偶的責任問題需結合《民法典》第1064條與《企業破產法》第125條綜合判斷。核心原則在于:法人配偶的民事責任僅限于夫妻共同債務或共同侵權行為,不因婚姻關系自動承擔公司債務。
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標準
共債共簽原則
依據《民法典》第1064條,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一方事后追認的債務,以及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共同債務。例如,法人以個人名義為家庭購房、教育等支出所借款項,若配偶知情或受益,可能被認定為共同債務。
超出家庭日常需求的債務
若法人以個人名義借款用于企業經營,且配偶未參與經營或未共享收益,則該債務通常不被認定為共同債務。但債權人若能證明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產經營(如配偶擔任公司高管或股東),則配偶可能承擔連帶責任。
破產程序中的特殊責任
根據《企業破產法》第125條,若法人作為董事或高管因故意或重大過失導致企業破產,配偶僅在以下情形承擔責任:
共同侵權行為:如配偶協助轉移資產、偽造債務等。
財產混同:若法人財產與配偶個人財產無法區分,法院可能適用“人格否認”原則,追究配偶責任。
典型案例:
臺州中院(2024)浙10民終484號判決中,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未配合清算導致債權人損失,其配偶因未參與經營且債務未用于共同生活,最終未被追究責任。法院明確:“配偶責任需以共同債務或共同侵權為前提,婚姻關系本身不構成責任基礎。”
風險防范建議
企業主:
避免以個人賬戶收取公司款項,防止財產混同。
重大債務決策應取得配偶書面同意,明確債務性質。
債權人:
起訴時應同時主張法人及其配偶為被告,并提交債務用于共同生活的證據(如轉賬記錄、經營參與證明)。
配偶方:
定期核查企業財務狀況,要求法人定期披露債務情況。
若發現異常,可依據《民法典》第1066條主張婚姻財產分割,隔離個人資產。
結論
新規強化了“共債共簽”原則,法人配偶的責任邊界更加清晰。婚姻關系本身不導致連帶責任,但共同債務或共同侵權行為仍可能使配偶承擔法律風險。建議企業主與配偶通過書面協議明確債務隔離,債權人則需在訴訟中主動舉證,以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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