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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母與繼女對簿公堂,遺產分割為何要看“親情賬單”?
時間:2025-08-19 16:19:36 來源: 作者:
繼母與繼女對簿公堂,遺產分割為何要看“親情賬單”?
——從一起600萬元遺產案看繼親屬繼承權的認定
2024年,湖北省黃石市下陸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繼母與繼女爭奪600萬元遺產的案件。繼女姚小某在父親程某去世后,與繼母姚某共同起訴程某親生兒子程小某,要求分割遺產。法院最終認定,姚小某與程某形成長期撫養關系,享有繼承權。這一判決不僅厘清了繼親屬繼承權的邊界,更凸顯了法律對“實質親情”的認可。
一、繼親屬繼承權的法律依據:形成撫養關系是關鍵
根據《民法典》第1072條,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但需以形成撫養關系為前提。這意味著,繼親屬的繼承權并非自動產生,而是需要滿足以下條件:
時間要件:繼父母與繼子女需共同生活一定時間,通常需持續至繼子女成年或具備獨立生活能力。
經濟與情感投入:繼父母需對繼子女承擔撫養、教育義務,包括支付生活費、教育費,以及在生活、情感上給予關懷。
穩定性與長期性:撫養關系需具有穩定性,不能是短期或偶然的幫助。
在上述案例中,程某與姚小某共同生活十余年,承擔其學費、生活費,并在病重時由姚小某照料,完全符合“形成撫養關系”的認定標準。
二、未形成撫養關系:繼親屬可能“無權繼承”
若繼父母未與繼子女形成實質撫養關系,即使共同生活,繼承權仍可能被否定。例如,在上海市普陀區人民法院審理的一起案件中,繼父李某根與方某再婚時,方某已成年,且無證據證明李某根對其履行撫養義務,法院最終認定雙方未形成撫養關系,李某根無權繼承方某遺產。
這一判決表明,法律對繼親屬繼承權的認定標準嚴格,僅以“共同生活”或“姻親關系”為依據不足以確立繼承權,必須滿足實質性的撫養義務。
三、特殊情形:繼親屬繼承權的“雙向性”
《民法典》第1072條還規定,繼父母繼承了繼子女遺產的,不影響其繼承生子女的遺產;繼子女繼承了繼父母遺產的,也不影響其繼承生父母的遺產。這一條款體現了法律對“雙向親情”的保護。
例如,若繼女姚小某繼承了繼父程某的遺產,其仍可依法繼承生父的遺產。這一規定避免了因再婚導致子女“被迫選擇”繼承對象的困境,兼顧了家庭關系的復雜性。
四、實務建議:如何固定繼親屬繼承權?
保留撫養證據:繼父母可通過轉賬記錄、學校繳費憑證、共同生活照片、證人證言等方式,證明對繼子女的撫養事實。
明確書面約定:在再婚時,可通過《撫養協議》明確繼父母對繼子女的撫養義務,以及未來繼承權的約定。此類協議雖非法定要件,但可作為輔助證據。
及時主張權利:若繼承糾紛發生,建議在遺產分割前通過調解或訴訟程序明確權利。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時,會綜合考量撫養時間、經濟投入、情感聯系等因素,作出公平判決。
結語:法律與親情的平衡之道
無論是離婚后的遺產分配,還是繼親屬間的繼承糾紛,法律的核心目標始終是維護家庭關系的和諧,兼顧公平與親情。對于普通家庭而言,提前規劃遺囑、保留關鍵證據、通過協商解決爭議,是避免“對簿公堂”的關鍵。而法律本身,也在不斷通過寬恕制度、特留份規則等設計,為家庭關系的修復留下空間。
正如重慶市江北區人民法院在判決中所言:“法律規則的適用,需符合道德期待。”在遺產分割的背后,真正需要被繼承的,或許不是金錢與房產,而是家庭成員間那份無法割舍的親情與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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