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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合同無效后違約條款效力及損失賠償實務解析(2025年最新版)
時間:2025-07-29 14:08:16 來源: 作者:
建設工程合同無效后違約條款效力及損失賠償實務解析(2025年最新版)
一、違約條款效力認定核心規則
(一)法律條文解析
根據2025年《民法典》第157條及最高法相關司法解釋,建設工程合同無效后,違約條款原則上無效。但合同中關于工程價款結算的條款,在工程質量合格的前提下,可參照適用。這一規則在最高法(2020)最高法民申331號案例中得到明確:合同無效時,違約金條款無約束力,但損失賠償仍需根據過錯責任原則處理。
(二)司法實踐裁判要點
違約條款絕對無效:在最高法(2019)最高法民終44號案中,法院認定合同無效后,違約金條款無法律約束力,但工程款利息作為法定孳息仍可支持。
損失計算參照合同:河南高院2025年案例顯示,當損失難以確定時,可參照合同約定的質量標準、工期等條款確定損失金額,結合雙方過錯程度劃分責任。
二、損失賠償實務操作指引
(一)舉證責任分配
受損方義務:需證明對方過錯、實際損失及因果關系。例如,在江蘇高院2025年案例中,承包方通過施工日志、監理記錄證明發包方干擾施工導致窩工。
法院裁量權:損失無法精確計算時,法院可結合合同約定及市場行情酌定賠償額。如北京三中院在某商業綜合體案中,按LPR的1.5倍計算逾期付款利息。
(二)典型案例分析
工期延誤賠償:最高法(2019)最高法民終589號案中,承包方因施工質量問題導致工期延誤380天,法院雖未采納合同約定的每日0.5‰違約金,但根據實際損失及雙方過錯,酌定賠償164.4萬元。
質量缺陷責任:在某樁基工程案中,總包方未按圖施工導致質量缺陷,法院判令其承擔1871.33萬元修復費用,未支持合同約定的質量違約金。
三、風險防范與維權策略
(一)合同簽訂階段
資質審查:發包方應核查承包方建筑業企業資質,避免因資質瑕疵導致合同無效。
條款設計:明確約定工程計價方式、付款條件及違約責任,即便合同無效,仍可作為損失計算依據。
(二)糾紛處理階段
證據固定:
施工日志、監理月報證明實際施工進度
材料采購發票、付款憑證佐證成本投入
微信聊天記錄、郵件等溝通記錄(需公證時間戳)
訴訟策略:
優先主張工程款折價補償(參照合同約定)
損失賠償請求需分項列明(直接損失+可得利益損失)
申請財產保全確保執行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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