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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合同糾紛約定管轄是否有效?2025年最新司法解析
時間:2025-07-29 13:28:07 來源: 作者:
建設工程合同糾紛約定管轄是否有效?2025年最新司法解析
一、專屬管轄的法定原則與適用范圍
根據2025年《民事訴訟法》第34條及最高法相關司法解釋,建設工程合同糾紛實施不動產專屬管轄制度。該制度的核心要義在于:
案由界定:涵蓋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建設工程價款優(yōu)先受償權糾紛、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等九大類案由。其中,施工分包合同糾紛明確適用專屬管轄,而勘察、設計分包合同糾紛則不適用。
立法目的:通過不動產所在地法院管轄,便于現場勘驗、證據調取及執(zhí)行程序開展。例如,在最高法(2021)最高法民轄16號案例中,法院明確指出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糾紛不應適用專屬管轄,因其履行不依賴不動產現場勘驗。
特殊情形:勞務分包合同性質認定成為司法實踐焦點。福建省龍海市法院在相關判決中明確,名為勞務分包實為專業(yè)工程分包的,應按專業(yè)工程分包管轄規(guī)則處理。
二、協(xié)議管轄的效力認定標準
(一)合法要件
實際聯系原則:約定管轄地須與爭議有實際聯系。如最高法(2021)最高法民轄77號案例所示,當事人將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與關聯合同一并起訴時,法院可合并審理并按不動產糾紛確定管轄。
書面形式要求:管轄協(xié)議須以書面形式明確,且不得違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規(guī)定。
(二)無效情形
違反專屬管轄:在最高法(2021)魯民轄終138號案例中,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約定的協(xié)議管轄因違反專屬管轄規(guī)定被認定無效。
規(guī)避強制規(guī)定: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在相關會議紀要中指出,通過管轄協(xié)議規(guī)避工程所在地法院審理的,協(xié)議無效。
三、實務操作指引
(一)合同簽訂階段
管轄條款設計:建議采用"專屬管轄+協(xié)議管轄"復合條款,明確"因本合同產生的爭議,由工程所在地法院管轄;其他爭議可提交××法院處理"。
證據保全:對管轄協(xié)議進行公證,并在合同中嵌入工程坐標定位條款。
(二)糾紛處理階段
管轄權異議應對:被告提出異議時,需提交工程所在地證明文件。如原告主張協(xié)議管轄,須證明約定地與爭議有實際聯系。
訴前調解:利用工程所在地人民調解委員會進行訴前調解,調解協(xié)議可申請司法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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