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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款糾紛管轄權是否可以約定?
時間:2024-08-27 15:29:46 來源: 作者:
工程款糾紛管轄權是否可以約定,是一個涉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重要問題。以下是對此問題的詳細法律解答:
一、工程款糾紛管轄權是否可以約定
工程款糾紛管轄權可以約定,但不得違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這一條款明確賦予了合同當事人在一定范圍內的協議管轄權。
二、相關法律規定
專屬管轄:
《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特別規定了專屬管轄的情形,包括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若涉及不動產建造則可能適用專屬管轄)、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等。如果工程款糾紛屬于上述專屬管轄的范圍,則當事人不能通過協議選擇管轄法院。
級別管轄:
級別管轄主要根據案件的性質、影響范圍等因素,確定由哪一級人民法院管轄。工程款糾紛的級別管轄需根據具體案件情況判斷,但當事人協議管轄時不得違反級別管轄的規定。
三、案例分析
以機電安裝工程為例,雖然機電安裝工程屬于建設工程范疇,但在司法實踐中,并非所有與安裝工程相關的糾紛都被認定為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并適用專屬管轄。法院會根據合同內容、工程性質、承包單位資質等因素綜合判斷。
例如,某案例中集團公司與投資公司簽訂《建設工程標準施工合同》,后集團公司將消防及空調工程分包給建設公司,并約定爭議由某非工程所在地法院管轄。建設公司因工程款糾紛起訴至工程所在地法院,集團公司提出管轄權異議。法院經審理認為,消防及空調安裝工程與整個工程項目關聯性高,應屬于建設工程范疇,故本案適用專屬管轄,由工程所在地法院管轄。
四、結論
工程款糾紛管轄權在一定條件下可以約定,但需注意以下幾點:
不得違反專屬管轄和級別管轄的規定。
協議管轄應明確具體,避免出現約定不明的情況。
在簽訂合同時應充分考慮管轄條款的合理性,避免后續糾紛中因管轄問題增加訴訟成本和時間。
綜上所述,工程款糾紛管轄權可以約定,但需嚴格遵守相關法律規定和司法實踐中的裁判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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