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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重整程序中債權申報的具體要求有哪些?
時間:2024-08-21 16:19:54 來源: 作者:
在破產重整程序中,債權申報的具體要求通常遵循《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及其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以下是對這些要求的詳細歸納:
一、申報期限
起算時間:債權申報期限自人民法院發布受理破產申請公告之日起計算。
最短與最長期限:根據《企業破產法》的規定,債權申報期限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
補充申報:在人民法院確定的債權申報期限內,債權人未申報債權的,可以在破產財產最后分配前補充申報。但需要注意的是,此前已進行的分配不再對其補充分配,且為審查和確認補充申報債權的費用由補充申報人承擔。
二、申報材料
債權人申報債權時,應當書面說明債權的數額和有無財產擔保,并提交以下有關證據:
主體資格證明:債權人應提供證明其主體資格的材料,如身份證、營業執照等。
債權證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發票、判決書、裁定書、仲裁裁決書等證明債權成立且有效的書面材料。這些材料應詳細說明債權的發生原因、時間、金額等要素。
財產擔保情況:如有財產擔保,應提供證明財產擔保的證據,如擔保合同、抵押登記證明等。
其他必要材料:根據具體情況,債權人可能還需要提供其他相關材料,如利息計算清單、委托代理手續等。
三、特殊債權處理
職工債權:債務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以及應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等,不必申報,由管理人調查后列出清單并予以公示。職工對清單記載有異議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職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連帶債權與連帶債務:連帶債權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體連帶債權人申報債權,也可以共同申報債權。債務人的保證人或者其他連帶債務人已經代替債務人清償債務的,以其對債務人的求償權申報債權。
附條件、附期限的債權與訴訟、仲裁未決的債權:此類債權人可以依法進行債權申報。
四、申報程序
接收通知:債權人應在收到管理人發出的債權申報通知后,按照通知的要求進行債權申報。
提交材料:債權人應按照要求準備并提交完整的申報材料。
登記審查:管理人收到債權申報材料后,應當登記造冊,對申報的債權進行審查,并編制債權表。債權表和債權申報材料由管理人保存,供利害關系人查閱。
五、注意事項
債權人應確保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否則可能影響債權的認定和清償。
債權人應密切關注破產程序的進展,及時了解相關公告和通知,以免錯過重要的時間節點。
如有需要,債權人可以委托專業律師或代理人代為申報債權,以提高申報的效率和準確性。
總之,破產重整程序中債權申報的具體要求涉及申報期限、申報材料、特殊債權處理、申報程序等多個方面。債權人應嚴格按照法律規定和程序要求進行債權申報,以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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