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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必知:簽訂勞動合同的30個勞動者必須知道的勞動法律常識
時間:2024-08-20 16:20:25 來源: 作者:
以下是30個勞動者必須知道的勞動法律常識,涵蓋了勞動法的多個重要方面:
勞動權益
- 簽訂勞動合同: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 合同必備條款:勞動合同應包含工作內容、工作地點、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報酬、社會保險等條款。
- 試用期規定: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且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 工資支付: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
- 加班補償:安排勞動者加班應支付加班費,平日加班支付1.5倍工資,休息日加班支付2倍工資,法定休假日加班支付3倍工資。
勞動時間
- 標準工時制: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44小時。
- 休息日:用人單位應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 帶薪年假:勞動者連續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
- 法定節假日:勞動者在法定節假日享有休假權利,用人單位應支付工資。
勞動保護
- 安全生產:用人單位必須建立、健全勞動安全衛生制度,為勞動者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和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
- 職業病防護:用人單位應采取措施預防職業病,對從事有職業危害作業的勞動者進行定期健康檢查。
- 女職工保護:不得安排女職工在懷孕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
- 未成年工保護: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從事礦山井下、有毒有害、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
勞動歧視
- 平等就業:勞動者就業,不因民族、種族、性別、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視。
- 性別歧視:用人單位在招聘、錄用、晉升、薪酬等方面不得對女性進行性別歧視。
- 年齡歧視:除特殊工種外,用人單位不得因勞動者年齡而拒絕錄用或解雇。
勞動合同解除與終止
- 勞動者解除權: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 用人單位解除權:用人單位在符合法定條件下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需提前通知并支付經濟補償。
- 合同終止情形:勞動合同期滿、勞動者退休、死亡等情形可導致勞動合同終止。
經濟補償與賠償
- 解除合同經濟補償:符合法定情形的,用人單位應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 違法解除合同賠償: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應支付賠償金。
社會保險與福利
- 社會保險參保: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 工傷保險: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的勞動者享有工傷保險待遇。
- 醫療保險: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時,享受醫療保險待遇。
勞動爭議處理
- 勞動爭議調解:發生勞動爭議,勞動者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
- 勞動仲裁:勞動爭議不愿調解或調解不成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 勞動訴訟: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其他重要權益
- 培訓權利:用人單位應提供必要的職業培訓,提高勞動者技能。
- 保密與競業限制: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支付經濟補償。
- 離職證明: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時,用人單位應出具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
這些勞動法律常識對于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至關重要,勞動者應當充分了解并運用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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