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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時,哪些財產不作為共同財產分割,有哪些法律依據
時間:2024-08-15 10:08:35 來源: 作者:
在離婚時,以下財產類型不作為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一、不作為共同財產分割的財產類型
一方的婚前財產
解釋:婚前財產是指在結婚登記前,夫妻一方已經取得的財產。這些財產屬于個人所有,不因婚姻關系的建立而轉化為共同財產。
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解釋:這類賠償或補償通常用于彌補受害方因人身損害所遭受的經濟損失和精神損害,具有人身專屬性,因此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解釋:在遺囑或贈與合同中明確指定歸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體現了贈與人或立遺囑人的明確意愿,這部分財產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解釋:這類財產通常價值不大,且具有強烈的人身依附性,如衣物、首飾等,因此被視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解釋:這是一個兜底條款,用于涵蓋上述未列舉但根據法律規定或公序良俗應歸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
二、法律依據
這些不作為共同財產分割的財產類型主要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三、案例(簡要說明)
雖然直接提供具體案例名稱可能受限,但根據過往司法實踐,存在大量涉及上述財產類型分割的案例。例如,在婚姻存續期間,一方因交通事故獲得的人身損害賠償金,在離婚時通常被認定為個人財產,不予分割。同樣,婚前一方父母為子女購買的房產,并登記在子女名下,也被視為子女的婚前個人財產,在離婚時不予分割。
綜上所述,離婚時不作為共同財產分割的財產類型主要基于財產的來源、性質以及法律規定等因素來確定。在處理離婚財產分割問題時,應充分考慮這些因素并遵循相關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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