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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囑繼承和遺贈之間的區別主要在哪?
時間:2024-08-07 16:30:39 來源: 作者:
遺囑繼承和遺贈之間的區別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權利主體范圍不同
遺囑繼承:接受遺囑繼承權的主體只能是法定繼承人范圍以內的人。這些法定繼承人通常與被繼承人有血緣關系、婚姻關系或撫養關系,是法律規定的直接繼承人。
遺贈:接受遺贈權的主體則只能是國家、集體或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這意味著遺贈可以將遺產贈給那些不在法定繼承順序內的人或組織,具有更大的靈活性。
二、客體范圍不同
遺囑繼承:遺囑繼承的客體是遺產,即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遺囑繼承人對遺產的繼承是概括地承受財產權利和被繼承人生前的財產義務。
遺贈:遺贈的客體只是遺贈人生前享有的財產權利,不包括消極的財產義務(如債務)。受遺贈人只享有接受遺贈財產的權利,不承擔被繼承人的債務。
三、接受和放棄權利的方式不同
遺囑繼承:遺囑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既可以向遺產管理人或者其他繼承人書面作出,也可以在涉遺產的訴訟中向人民法院口頭作出,但應制作筆錄,由放棄繼承的人簽名確認。
遺贈: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后六十日內(根據《民法典》的規定),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受遺贈人接受遺贈的,應以明示的方式作出意思表示,不必非得書面方式作出。
四、取得遺產的方式不同
遺囑繼承:遺囑繼承人可直接參與遺產的分配,通過遺產分割直接取得遺產。他們有權在繼承開始后遺產分割前要求依法獲得遺產份額。
遺贈:受遺贈人不直接參與遺產分配,而是從遺囑執行人或遺囑繼承人、法定繼承人處取得遺贈人的財產。這通常發生在遺產分割之后,由遺囑執行人或相關繼承人按照遺囑內容將遺贈財產交付給受遺贈人。
綜上所述,遺囑繼承和遺贈在權利主體范圍、客體范圍、接受和放棄權利的方式以及取得遺產的方式等方面存在顯著差異。這些差異體現了兩者在遺產處理過程中的不同特點和法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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