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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筑合同糾紛的管轄解析
時間:2024-08-05 15:38:39 來源: 作者:
最新的工程建筑合同糾紛管轄規定主要涉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及其相關司法解釋,以下是對這些規定的總結:
一、法律條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
內容: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五條:
內容: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十八條:
內容: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的不動產糾紛是指因不動產的權利確認、分割、相鄰關系等引起的物權糾紛。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糾紛、房屋租賃合同糾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政策性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按照不動產糾紛確定管轄。不動產已登記的,以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所在地為不動產所在地;不動產未登記的,以不動產實際所在地為不動產所在地。
二、規定內容
一般管轄原則:
工程建筑合同糾紛作為合同糾紛的一種,首先應遵循一般合同糾紛的管轄原則,即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專屬管轄原則:
根據相關司法解釋,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等按照不動產糾紛確定管轄,即由不動產所在地(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這一規定體現了專屬管轄的原則。
協議管轄:
當事人可以通過書面協議選擇管轄法院,但這一選擇不得違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因此,在建設工程合同中,當事人可以約定發生爭議時的管轄法院,但通常不能排除工程所在地法院的專屬管轄權。
三、實施情況
司法實踐中的應用:
在司法實踐中,法院會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和司法解釋來確定工程建筑合同糾紛的管轄法院。若合同中有明確的管轄約定且不違反專屬管轄和級別管轄的規定,法院通常會尊重當事人的約定。
注意事項:
當事人在簽訂建設工程合同時,應注意管轄條款的約定,確保其合法有效。同時,在發生糾紛時,應根據合同約定和法律規定選擇合適的管轄法院提起訴訟。
綜上所述,工程建筑合同糾紛的管轄規定主要涉及一般管轄原則、專屬管轄原則和協議管轄三個方面。在實際操作中,當事人應充分了解這些規定并合理應用以確保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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