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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中的財富:哪些屬于共同財產?
時間:2024-07-29 17:13:16 來源: 作者:
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是一個在法律上具有明確界定和規定的重要概念,以下是對其定義、范圍、特點以及法律依據的詳細解釋和說明:
一、定義
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共同取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對共同財產享有平等的處理權。這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所確立的一項基本原則,旨在保護婚姻關系中雙方的財產權益。
二、范圍
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工資、獎金、勞務報酬:這是夫妻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通過勞動所獲得的直接經濟收益,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無論是由夫妻一方還是雙方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或進行投資所獲得的收益,均視為夫妻共同財產。這包括但不限于企業經營所得、股票、債券、基金等投資收益。
知識產權的收益: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因知識產權(如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等)所獲得的收益,也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這包括因知識產權的轉讓、許可使用等所產生的經濟利益。
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除非遺囑或贈與合同中明確指定只歸夫妻一方所有,否則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繼承或受贈的財產,均視為夫妻共同財產。
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這是一個兜底條款,包括但不限于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基本養老金、破產安置補償費等,這些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也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三、特點
夫妻共同財產具有以下特點:
主體特定:夫妻共同財產的主體僅為夫妻雙方,即只有結婚的男女雙方才能成為夫妻共同財產的主體。
產生時間特定:夫妻共同財產一般產生于結婚登記后,即從婚姻關系發生效力之日起開始計算。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取得的財產,除非另有約定或法律規定為個人財產外,均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性質可變:當事人之間的財產可以由雙方按照約定認定為個人財產或共同財產。這體現了法律對當事人意思自治的尊重和保護。
平等處理權:夫妻對共同財產享有平等的處理權。這意味著在處理夫妻共同財產時,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并取得一致意見。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時(如出售、贈與、抵押等),夫妻雙方應當協商一致。
四、法律依據
夫妻共同財產的法律依據主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相關規定,特別是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和第一千零六十五條。這些條款明確規定了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處理原則以及夫妻之間的財產約定等內容,為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糾紛提供了明確的法律依據。
綜上所述,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廣泛且具體明確,涵蓋了工資、獎金、勞務報酬、生產經營投資收益、知識產權收益等多個方面。在處理夫妻共同財產時,應當遵循法律規定和原則確保雙方的合法權益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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