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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申請破產需滿足哪些法定條件?——2025年最新法律解析
時間:2025-08-20 10:45:00 來源: 作者:
企業申請破產需滿足哪些法定條件?——2025年最新法律解析
一、破產申請的法定門檻
2025年《企業破產法》第二條規定,企業法人申請破產需同時滿足兩大核心要件:
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債務人對已到期的債務,因喪失清償能力而無法償還。需滿足:
債務期限已屆滿
債權人已提出清償要求
債務人客觀上無法以財產、信用或能力清償
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明顯缺乏清償能力:
資產負債表顯示資產總額低于負債總額
雖資產超過負債,但存在大量呆賬、壞賬等導致實際清償能力不足
長期虧損且經營前景惡化,無法通過正常經營獲利償債
在深圳某科技公司破產案中,法院認定其連續3年虧損,流動資產不足以覆蓋短期負債,符合法定破產條件。
二、申請主體的資格界定
(一)債務人申請
企業法人可主動申請破產,需提交:
破產申請書(載明申請人/被申請人基本情況、申請目的)
財產狀況說明、債務清冊、債權清冊
財務會計報告及職工安置預案
(二)債權人申請
債權人需證明債務人已具備破產原因,可申請重整或破產清算。在浙江某貿易公司破產案中,債權人通過提交執行裁定書、債務人失信記錄等證據,成功申請破產清算。
(三)清算責任人申請
企業已解散但未清算或未清算完畢的,依法負有清算責任的人(如股東、董事)需向法院申請破產清算。
三、特殊情形的認定標準
(一)個人破產的特殊規定
2025年《企業破產法》新增個人破產章節,自然人申請破產需滿足:
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在受理法院轄區內
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明顯缺乏清償能力
誠實信用原則(無逃避債務、隱匿財產等行為)
(二)跨境破產的銜接機制
根據《跨境破產合作備忘錄》,境外企業申請破產需滿足:
債務人主要財產在境內
境外破產程序已獲法院認可
不損害境內債權人合法權益
四、合規建議與風險防范
債務清查:企業申請破產前,應委托第三方機構進行專項審計,重點核查關聯交易、隱性債務等。
債權人溝通:提前30日向主要債權人發出書面通知,內容包含債務清單、重組可行性報告等。
證據留存:保留財務憑證、交易合同等關鍵證據,防范后續爭議。
專業介入:引入律師、會計師事務所協助制定破產方案,確保程序合規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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