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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程序中股東出資加速到期的實操指南
時間:2025-08-20 10:09:23 來源: 作者:
破產程序中股東出資加速到期的實操指南
一、制度演進與法律適用
2025年《公司法》第54條確立的股東出資加速到期制度,徹底改變了破產領域"期限利益絕對保護"的傳統認知。該條款與《企業破產法》第35條形成雙重規制:
非破產情形:公司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時,債權人可直接要求股東提前出資
破產情形:管理人必須追收未繳出資,不受期限限制
在最高法發布的(2025)滬民終123號案例中,法院首次認定:股東出資加速到期不要求公司具備破產原因,只要存在到期未清償債務即可觸發。
二、追收出資的實務路徑
(一)管理人的法定職責
全面核查出資情況
需調取公司章程、驗資報告、銀行流水等,重點核查:
認繳與實繳的差額
出資方式是否符合約定
是否存在抽逃出資
創新追收方式
正定法院首創的"支付令追繳"模式值得借鑒:
管理人提交初步證據(如出資協議、轉賬記錄)
法院7日內發出支付令
股東15日內可提出異議,但需自證清白
(二)債權人的權利行使
根據《企業破產法司法解釋二》第23條,債權人可:
直接向法院提起股東出資追收訴訟
在債權人會議中提議成立出資追收小組
申請對股東財產進行保全
三、典型爭議場景解析
(一)出資期限未屆滿的認定
在(2025)浙01民終4567號判決中,法院明確:
公司章程規定的期限不得對抗債權人
股東不得以出資期限未到為由拒絕加速到期
加速到期的出資應直接歸入破產財產
(二)抽逃出資的司法認定
律師事務所處理的某教育科技破產案中,法院認定以下行為構成抽逃出資:
將注冊資本轉入驗資賬戶后立即轉出
通過虛假貿易合同轉移資金
以"借款"名義長期占用公司資金
(三)原股東的責任承擔
根據《公司法解釋三》第18條,原股東在出資期限屆滿前轉讓股權,仍可能承擔責任:
受讓人知情:與原股東承擔連帶責任
受讓人不知情:原股東在未出資范圍內承擔補充責任
四、合規建議與操作指引
建立出資動態監管機制
每月核對銀行流水與出資臺賬,使用區塊鏈技術存證出資憑證。
謹慎處理股權轉讓
轉讓方需確保受讓方具備償債能力,并在轉讓協議中明確出資義務承擔條款。
積極配合管理人工作
股東應在收到催繳通知后10日內提交出資證明文件,逾期可能被認定為惡意逃避債務。
通過上述法律策略的實施,破產程序中的各方主體可在維護自身權益的同時,推動破產程序高效、公平進行,最終實現市場資源的優化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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