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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合同糾紛證據不足怎么辦?2025年法律救濟與舉證指引
時間:2025-08-19 09:45:04 來源: 作者:
工程合同糾紛證據不足怎么辦?2025年法律救濟與舉證指引
工程合同糾紛中,證據不足常導致當事人面臨敗訴風險。2025年《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完善,結合最高人民法院典型案例的裁判規則,為證據薄弱方提供了系統化的救濟路徑。本文結合最新法律規范,解析證據不足情形下的應對策略。
一、證據收集與補強的關鍵節點
(一)施工過程證據的固定
過程性證據:
施工日志、監理日志需記錄人員、天氣、施工內容等要素;
材料進場驗收單應包含規格、數量、質檢報告;
隱蔽工程驗收記錄需附影像資料及各方簽認。
溝通記錄留存:
微信、郵件等電子數據需公證保全;
會議紀要應明確參會人員、爭議事項及解決方案。
(二)司法鑒定程序的啟動
依據法釋〔2020〕25號第三十條,當事人可申請以下鑒定:
工程質量缺陷原因及修復方案;
工程量及造價爭議;
工程延期責任認定。
典型案例:在"某房地產公司訴某建設公司案"中,法院通過先行判決確認合同解除,后續委托鑒定機構對已完工工程進行造價鑒定,最終確定工程款金額。
二、法律推定與舉證責任倒置
(一)發包人擅自使用工程的推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十四條,發包人存在以下行為將承擔不利后果:
未驗收即投入使用,視為工程質量合格;
使用后提出質量異議的,法院不予支持;
承包人仍需對地基基礎和主體結構質量負責。
(二)舉證責任分配規則
工程款支付爭議:發包人需證明已付款金額及依據;
工期延誤索賠:承包人需舉證延誤原因及免責事由;
質量缺陷責任:發包人需證明缺陷系承包人過錯所致。
三、證據不足的司法救濟途徑
(一)法院依職權調查取證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當事人可申請法院調取以下證據:
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的施工合同;
招投標過程中形成的文件;
銀行流水、稅務發票等財務憑證。
實踐指引:在"某裝飾公司訴某物流公司案"中,法院依申請調取了審計報告,確認無爭議工程款后作出先行判決。
(二)專家輔助人制度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六十一條,當事人可聘請專家就鑒定意見或專業問題出庭質證。專家費用參照《司法鑒定收費管理辦法》執行。
四、2025年新規對證據規則的影響
(一)《民事訴訟證據規定》修訂要點
電子數據取證規則細化:
明確區塊鏈存證的法律效力;
規定微信聊天記錄的采信標準(需包含完整對話上下文)。
鑒定程序規范:
鑒定機構需在7日內決定是否受理;
復雜鑒定項目可延長至30日。
(二)先行判決制度的深化應用
依據2025年徐州中院發布的典型案例,法院對無爭議事實實行"先行判決+繼續審理"模式:
確認合同解除效力;
判定已完工工程款金額;
明確后續爭議焦點。
該制度有效避免"全案等待鑒定"導致的訴訟拖延,保障當事人及時獲得部分救濟。
結語
證據不足并非必然導致敗訴,通過系統化的證據補強、法律推定及司法救濟,當事人仍可爭取有利裁判。2025年證據規則的完善,進一步強化了"誰主張、誰舉證"的基本原則,同時通過法院調查取證、專家輔助人等制度設計,實現了程序公正與實體正義的平衡。建議市場主體在合同履行中強化證據意識,從源頭降低爭議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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