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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合同糾紛多元解決機制:2025年最新法律路徑與實踐
時間:2025-08-19 09:33:29 來源: 作者:
工程合同糾紛多元解決機制:2025年最新法律路徑與實踐
工程合同糾紛因涉及主體復雜、標的額巨大、專業性強等特點,始終是民商事爭議的高發領域。2025年《民法典》及相關司法解釋的深入實施,結合最高人民法院多元解紛案例庫的實踐指引,為當事人提供了更為高效、規范的爭議解決路徑。本文結合最新法律法規及典型案例,系統梳理工程合同糾紛的多元化解決機制。
一、協商調解:快速化解爭議的首選方式
(一)調解流程與優勢
根據2025年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多元解紛案例庫》中"某凈化公司與某大學建設工程合同糾紛調解案",調解程序呈現以下特點:
示范文本引導:法院引導當事人填寫標準化起訴狀示范文本,快速厘清爭議焦點;
線上線下融合:通過人民法院調解平臺開展視頻調解,突破地域限制;
背對背調解技巧:針對雙方"意氣之爭"核心癥結,采用差異化疏導策略。
該案中,調解員通過"線上破冰+線下攻堅"的雙軌模式,促使雙方就工程款支付達成一致,從立案到結案僅用時28天,顯著降低解紛成本。
(二)調解協議的法律效力
依據《人民調解法》第三十一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二十四條,經調解達成的協議具有以下效力:
當事人簽字后即產生民事合同效力;
經司法確認后具有強制執行力;
可作為后續訴訟中的證據使用。
二、仲裁與訴訟:法定爭議解決路徑
(一)仲裁程序的適用要點
仲裁協議效力:根據《仲裁法》第十六條,仲裁協議需包含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項及選定的仲裁委員會;
臨時仲裁禁止:我國僅承認機構仲裁,如北京仲裁委員會、上海國際仲裁中心等;
或裁或審選擇:當事人達成仲裁協議后,法院不再受理同一糾紛。
(二)訴訟管轄的特殊規則
專屬管轄原則: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由工程所在地法院專屬管轄;
級別管轄標準:標的額超過5000萬元的一審案件,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以2025年最新立案標準為準);
協議管轄限制:管轄協議不得違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規定。
三、特殊情形處理:合同無效與黑白合同
(一)合同無效的認定與后果
根據《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條及法釋〔2020〕25號第一條,以下情形導致合同無效:
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業企業資質或超越資質等級;
必須招標而未招標或中標無效;
非法轉包、違法分包或掛靠經營。
法律后果:
工程驗收合格的,可參照合同約定折價補償(《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條);
驗收不合格的,承包人承擔修復費用,發包人可拒付工程款。
(二)黑白合同的效力認定
依據法釋〔2020〕25號第二條,中標合同與另行簽訂的"黑合同"存在實質性內容差異時,以中標合同作為結算依據。但以下情形除外:
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如政策調整、不可抗力);
非實質性內容變更(如付款時間微調);
當事人協商一致且不損害第三方利益。
四、2025年新規對解紛機制的影響
(一)《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修訂要點
2025年最新修訂明確:
強化發包人質量責任,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擅自開工將面臨工程合同價款2%-4%的罰款;
建立工程質量缺陷責任保險制度,要求總承包單位投保職業責任險;
推行全過程工程咨詢,鼓勵發展"監理+造價+招標"復合服務模式。
(二)司法解釋的最新調整
法釋〔2025〕1號對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作出重大修改:
優先受償權行使期限延長至18個月(原6個月);
明確裝飾裝修工程承包人可在建筑物價值范圍內主張優先權;
禁止通過合同約定排除或限制優先受償權。
結語
工程合同糾紛的解決已形成"調解優先、仲裁訴訟并重、特殊情形專項處理"的立體化機制。當事人應根據糾紛性質、證據狀況及成本考量,合理選擇解紛路徑。2025年系列新規的出臺,進一步平衡了發承包雙方權利義務,為構建公平有序的建筑市場環境提供了有力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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