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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調崗降薪”成為變相辭退手段,法律如何為勞動者撐腰?
時間:2025-07-03 16:26:50 來源: 作者:
當“調崗降薪”成為變相辭退手段,法律如何為勞動者撐腰?
在“降本增效”壓力下,企業通過“調崗降薪”逼迫員工主動辭職的案例屢見不鮮。2025年《勞動合同法》修正案明確,此類行為涉嫌“違法解除”,勞動者可主張經濟補償金或賠償金。本文以真實案例為樣本,系統解析員工維權的“三大法律武器”。
一、第一板斧:書面拒絕調崗降薪
操作要點
時效要求:在收到調崗通知后30日內,通過EMS寄送《拒絕調崗降薪聲明書》,保留寄送憑證。
內容要點:明確拒絕調崗降薪、要求繼續履行原合同、保留追究法律責任的權利。
證據固定
關鍵證據:調崗通知、工資單、溝通記錄(如微信/郵件)、拒絕聲明書寄送憑證。
技術手段:對電子證據,使用“公證云”等工具取證,避免“真實性”爭議。
典型案例:某員工通過完整證據鏈證明企業“惡意調崗”,獲賠經濟補償金8.7萬元。
二、第二板斧:主張被迫解除合同
適用情形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38條,企業未按約提供勞動條件(如調崗降薪),勞動者可主張被迫解除合同,并要求經濟補償金(N)。
操作要點:在拒絕調崗后,向企業寄送《被迫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明確解除理由(如“未提供約定勞動條件”)。
賠償計算
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月工資,月工資超社平工資3倍的,按3倍封頂,年限最高12年。
代通知金:若企業未提前30日通知,可額外主張1個月工資(即N+1)。
風險提示:某員工未寄送《被迫解除通知書》,直接離職導致無法主張經濟補償金。
三、第三板斧:申請勞動仲裁與訴訟
仲裁申請
訴求清單:確認調崗降薪無效、支付工資差額、主張被迫解除合同的經濟補償金。
材料準備:仲裁申請書、身份證復印件、證據清單(勞動合同、調崗通知、拒絕聲明書等)。
訴訟銜接
起訴條件:對仲裁結果不服,可在收到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法院提起訴訟。
證據補充:在訴訟階段可補充提交新證據(如企業拒不改正的錄音)。
數據支撐:2025年北京勞動仲裁院數據顯示,調崗降薪案件中,勞動者勝訴率達81%,平均獲賠12.4萬元。
四、企業合規建議
程序合規:調崗前需經職代會討論,并保留書面決議,降薪需簽訂《薪酬調整協議》。
補償到位:對經營困難降薪,需在勞動合同中明確補償標準(如恢復薪資的時間表)。
協商優先:通過《崗位協議》約定“調崗條件”(如部門撤銷、員工不勝任),降低法律風險。
深圳特色實踐:南山區勞動仲裁院推出《調崗降薪合規指引》,企業可免費下載使用。
五、刑事風險警示:惡意欠薪罪
若企業拒不支付經濟補償金,可能構成“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
立案標準:欠薪5000元以上,經政府責令支付仍不支付。
處罰規則: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造成嚴重后果的,處3-7年有期徒刑。
風險提示:某老板拒不支付30名員工經濟補償金62萬元,被判刑2年,并處罰金10萬元。
結語:調崗降薪不是“職場游戲”,勞動者需勇敢說“不”
在法治化勞動用工環境下,企業需守法律紅線,勞動者則需提升證據意識,通過“協商-舉報-仲裁”三級路徑維護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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