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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清算資不抵債,能否通過協商“翻盤”?法律途徑與實務操作指南
時間:2025-06-16 13:35:11 來源: 作者:
破產清算資不抵債,能否通過協商“翻盤”?法律途徑與實務操作指南
“破產清算資不抵債時可以協商解決嗎?”這一疑問背后,是困境企業通過司法程序實現自救的迫切需求。據2025年最高法破產審判白皮書顯示,全國法院受理的破產清算案件中,超30%的企業在程序啟動前曾嘗試協商和解,但成功率不足15%。本文結合《企業破產法》《民法典》最新修訂條款及2025年典型判例,從破產和解、預重整、債務重組三大協商路徑,深度解析資不抵債企業的“自救法則”。
一、法律規則解析:破產程序中的協商解決機制
(一)破產和解:債務人的“司法保護傘”
根據《企業破產法》第95條,債務人可在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宣告破產前,向法院提交和解協議草案。核心規則包括:
和解協議內容:
需明確債權清償比例(不得低于模擬清算下的受償率)、清償期限、擔保措施等。
可約定“債務豁免”“分期償還”“以物抵債”等靈活條款。
債權人會議表決:
需經出席會議的有表決權債權人過半數同意,且所代表債權額占無財產擔保債權總額的2/3以上。
(二)預重整:庭外重組與司法程序的“無縫銜接”
法律定位:
預重整是債務人與債權人在法院介入前達成的重組方案,法院受理后可快速批準。
優勢解析:
避免破產清算對商譽的沖擊,保留企業運營價值。
重組方案經法院批準后具有強制執行力。
(三)債務重組:市場化協商的“終極形態”
重組方式:
債權轉股權、第三方注資、資產剝離等。
法律風險:
需防范“個別清償”“偏袒性清償”等無效行為。
典型案例分析:
廣東深圳案:資不抵債的制造企業通過預重整引入戰略投資者,債權人清償率從5%提升至35%,法院批準重組方案。
浙江杭州案:房地產企業破產和解中,債權人同意以房產抵債,法院認定和解協議未損害其他債權人利益,裁定通過。
二、實務操作指南:如何提高協商解決的成功率
(一)和解協議的“黃金條款”設計
清償比例動態調整:
約定“若企業盈利超預期,債權人可額外獲得10%收益”。
擔保措施強化:
股東提供連帶責任擔保,或以核心資產設定浮動抵押。
(二)預重整的“三步走”策略
庭外談判階段:
組建債權人委員會,分類協商(金融債權、職工債權、稅務債權)。
信息披露標準:
提交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現金流預測表等全量信息。
司法銜接準備:
預重整方案需預留15日異議期,無重大爭議再申請法院批準。
(三)債務重組的“風險隔離”技巧
資產剝離邊界:
將優質資產注入新設公司,原公司承擔剩余債務。
債權分類處理:
對小額債權人現金清償,對大額債權人債轉股。
三、風險防范策略:如何避免協商失敗
選擇優質重組方:
優先引入產業投資者,避免“財務投資人”短線操作。
設置表決權門檻:
在和解協議中約定“關鍵債權人(如銀行)一票否決權”。
利用政府紓困基金:
對涉及民生、就業的企業,申請地方政府紓困資金配套。
四、前沿問題:新型債務工具的協商挑戰
供應鏈金融債務重組:
核心企業債務重組需同步調整上下游應付賬款條款。
跨境債務協商:
涉及境外債權的,需通過跨境破產認可程序實現方案全球執行。
結語
破產清算并非資不抵債企業的唯一結局,協商解決是“向死而生”的司法路徑。企業既要熟悉法律規則,也要善于運用程序性權利。當陷入資不抵債困境時,及時咨詢專業律師,通過和解、預重整等程序實現自救,遠比被動清算更有效。在法治社會,破產制度既是“市場出清”的通道,更是企業重生的契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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