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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程序中抵押債權以物抵債后,剩余債權如何實現?
時間:2025-06-16 13:28:16 來源: 作者:
破產程序中抵押債權以物抵債后,剩余債權如何實現?
“破產中抵押債權以物抵債后未清償到的債權如何處理?”這一技術性難題,折射出破產程序中擔保物權與普通債權的沖突與平衡。據2025年最高法破產審判報告顯示,抵押債權以物抵債后仍有23%的剩余債權無法受償,而實務中因程序瑕疵導致的債權消滅風險高達40%。本文結合《企業破產法》《民法典》最新修訂條款及2025年典型判例,從以物抵債的法律效力、剩余債權處理路徑、實務操作三個維度,深度解析破產程序中抵押債權的“雙重救贖”。
一、法律規則解析:以物抵債的效力與剩余債權的法律地位
(一)以物抵債的合法性要件
根據《企業破產法》第112條,以物抵債需滿足以下條件:
債權人會議決議:
需經出席會議的有表決權債權人過半數通過,且所代表債權額占無財產擔保債權總額的1/2以上。
法院裁定確認:
法院需對抵債財產的評估價值、清償比例進行司法審查。
(二)剩余債權的法律性質
優先受償權的延續:
抵押債權以物抵債后,未獲清償部分不再享有優先權,轉為普通債權參與分配。
參與分配的范圍:
剩余債權可就債務人其他財產(如抵押物處置后的剩余價值、其他未抵押資產)受償。
典型案例分析:
廣東深圳案:抵押債權以物抵債后,剩余債權參與普通債權分配,清償率不足5%,法院認定程序合法。
浙江杭州案:債權人未在抵債方案表決時主張剩余債權優先受償,法院以“程序失權”為由駁回后續請求。
二、實務操作指南:剩余債權的實現路徑與技巧
(一)參與普通債權分配
申報債權:
在破產財產分配方案提交債權人會議前,向管理人申報剩余債權。
異議權行使:
對分配方案有異議的,可在債權人會議決議后15日內向法院提起訴訟。
(二)主張抵債物價值不足
評估價值異議:
提交第三方評估報告,證明抵債物市場價值低于法院認定的評估價。
申請重新評估:
法院認為異議成立的,可啟動重新評估程序,調整清償比例。
(三)行使撤銷權追回財產
欺詐性轉讓撤銷:
債務人在抵債前6個月內低價轉讓財產的,可依據《企業破產法》第31條申請撤銷。
個別清償撤銷:
抵債行為導致其他債權人受償比例降低的,可申請法院撤銷個別清償。
三、風險防范策略:如何避免剩余債權“顆粒無收”
優先參與抵債方案表決:
在債權人會議中主張“剩余債權保留優先權”,爭取寫入分配方案。
申請轉為共益債務:
剩余債權若用于破產費用或共益債務,可優先受償。
利用執行回轉程序:
抵債物被其他法院查封的,可申請執行回轉,納入破產財產統一分配。
四、前沿問題:新型擔保債權的破產處理
讓與擔保債權的清償:
讓與擔保權人可就擔保物變價款優先受償,剩余債權轉為普通債權。
融資租賃債權的破產效力:
出租人可主張取回租賃物,未獲清償部分參與普通債權分配。
結語
抵押債權以物抵債后的剩余債權處理,是破產程序中“優先與普通”“程序與實體”的雙重博弈。債權人既要熟悉法律規則,也要善于運用程序性權利。當遭遇剩余債權清償困境時,及時咨詢專業律師,通過法律途徑主張權益,遠比被動接受更有效。在法治社會,破產制度既是“市場出清”的通道,更是債權人權益的剛性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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