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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未簽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風險與實務應對
時間:2025-06-03 09:58:49 來源: 作者:
企業未簽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風險與實務應對
一、法律框架:雙倍工資賠償的法定情形與計算規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這一條款在2025年司法實踐中仍被嚴格適用,成為規范用工市場的核心依據。
雙倍工資的計算基數以勞動者實際月工資為準,包含基本工資、獎金、津貼等貨幣性收入。例如,在槐蔭法院審理的某診所運營院長高某案中,法院明確指出,高某作為負責勞動合同簽訂的人力資源管理人員,因未履行自身職責導致未簽合同,其雙倍工資訴求被駁回。這一裁判規則表明,法律對雙倍工資的適用存在例外情形,即勞動者因自身過錯導致未簽合同的,企業可免責。
二、司法實踐:典型案例與裁判規則
在餐飲企業未簽合同案中,張某入職14個月未簽合同,法院最終支持11個月雙倍工資賠償。該案凸顯三個關鍵點:第一,雙倍工資最長支持11個月,即使實際用工超過1年;第二,賠償基數按實際工資計算,不因社保未繳而核減;第三,企業需承擔舉證責任,證明未簽合同的合理事由。
值得關注的是,2025年新規進一步明確,超過1年未簽合同的,雖視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但雙倍工資仍僅支持前11個月。這一規定平衡了勞動者權益保護與企業用工自主權,避免過度懲罰。
三、企業合規風險:從經濟賠償到行政處罰
未簽合同的風險呈現“三重疊加”效應:第一重是雙倍工資賠償,以月工資1.2萬元計算,11個月即達13.2萬元;第二重是經濟補償金,若勞動者以未簽合同為由解除勞動關系,企業還需支付N個月工資;第三重是社保補繳責任,企業需補繳養老、醫療等保險,并承擔每日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此外,企業還面臨行政處罰風險。根據《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六條,未按時足額繳納社保的,由社保征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并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罰款。在某建筑公司案例中,企業因未簽合同導致社保漏繳,最終被處以12萬元罰款。
四、實務應對:從入職管理到證據留存
企業需構建“三道防線”:第一道是入職管理,在員工入職1個月內簽訂書面合同,明確崗位、工資、社保等核心條款;第二道是過程監控,建立勞動合同臺賬,定期核查合同到期情況;第三道是風險隔離,對拒簽合同的員工,需在1個月內書面通知終止勞動關系,并留存送達證據。
在證據留存方面,企業應采用“書面+電子”雙重固化模式。例如,通過EMS送達《簽訂勞動合同通知書》,保留簽收憑證;在微信工作群中發布合同簽訂提醒,截圖存檔。在某科技公司案例中,企業因未留存拒簽證據,被判支付雙倍工資,教訓深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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