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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清算案件訴訟費收取節點與費用承擔規則深度解析
時間:2025-05-07 16:58:32 來源: 作者:
強制清算案件訴訟費收取節點與費用承擔規則深度解析
一、訴訟費收取的法定節點與程序規范
(一)訴訟費收取的啟動時點
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公司強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第十條,強制清算案件訴訟費收取節點分為兩個階段:
申請受理階段:
申請人需在提交強制清算申請時預繳訴訟費,法院以清算財產總額為基數,按財產案件受理費標準減半收取。例如,某公司清算財產總額為800萬元,訴訟費分段計算為:
10萬元以下部分:50元
10萬-50萬元部分:40萬元×1%=4000元
50萬-100萬元部分:50萬元×0.5%=2500元
100萬-200萬元部分:100萬元×0.4%=4000元
200萬-500萬元部分:300萬元×0.3%=9000元
500萬-800萬元部分:300萬元×0.2%=6000元
合計:50+4000+2500+4000+9000+6000=25550元(減半后實際收取12775元)
清算終結階段:
若清算財產足以覆蓋訴訟費,法院從剩余財產中優先撥付;若清算財產不足,已預繳費用由申請人自行承擔。例如,某公司清算后剩余財產僅50萬元,不足以支付訴訟費,申請人需自行承擔已預繳的2萬元訴訟費。
(二)訴訟費減免與緩交規則
法定減免情形:
依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四十五條,清算財產總額不超過30萬元的,免收訴訟費。例如,某小微企業清算財產總額為25萬元,法院免收其訴訟費。
經濟困難緩交:
申請人可提交經濟困難證明,申請緩交訴訟費至清算財產分配階段。例如,某自然人股東因個人破產申請緩交,法院經審查后準予其清算終結前繳納。
二、立案費用承擔主體的法定規則與司法實踐
(一)一般規則:被申請人最終承擔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第二十條,強制清算立案費用原則上由被申請人(即被清算公司)承擔,具體規則如下:
申請人墊付義務:
申請人需先行墊付訴訟費、公告費等立案費用。例如,某債權人申請強制清算,需預先繳納1萬元訴訟費及3000元公告費。
被申請人財產優先撥付:
法院受理申請后,從被申請人財產中優先撥付墊付費用。例如,某公司清算財產總額為200萬元,法院優先撥付申請人墊付的1.5萬元立案費用。
(二)例外規則:申請人承擔的情形
申請人過錯責任:
若清算申請因申請人惡意訴訟、虛假陳述等過錯導致,法院可判令其承擔全部或部分立案費用。例如,某股東為爭奪控制權惡意申請清算,法院判決其承擔80%的立案費用。
申請人撤回申請:
申請人撤回強制清算申請且法院準許的,已墊付費用不予退還。例如,某公司股東在清算程序啟動前達成和解,撤回申請后需自行承擔已繳納的2萬元訴訟費。
(三)特殊情形下的費用承擔
清算財產不足支付:
若清算財產不足以支付立案費用,程序終結且費用由申請人承擔。例如,某公司清算財產僅10萬元,無法覆蓋5萬元立案費用,法院終結程序并判令申請人自行承擔。
清算轉破產程序:
若清算中發現資不抵債轉入破產程序,已收取的立案費用作為破產費用優先清償。例如,某公司清算中發現負債500萬元、資產300萬元,法院裁定轉入破產程序后,立案費用從破產財產中優先撥付。
三、費用承擔的司法裁判規則與實務爭議
(一)費用承擔的裁判標準
過錯責任原則:
法院通過審查申請人行為與清算程序啟動的因果關系,判定費用承擔比例。例如,某公司股東隱瞞重要財務信息導致清算程序冗長,法院判令其承擔60%的額外公告費用。
公平責任原則:
對無過錯申請人,法院根據被申請人財產狀況合理分配費用。例如,某小股東申請清算,法院因被申請人財產僅15萬元,判令雙方按3:7比例分擔立案費用。
(二)實務爭議與應對建議
財產總額認定爭議:
申請人主張清算財產總額應扣除職工債權、稅款等優先債權,法院通常以破產財產總額為基準。例如,某公司清算財產總額1000萬元中含職工債權200萬元,法院仍以1000萬元為基數計算訴訟費。
費用承擔條款效力爭議:
合同約定“清算費用由某方承擔”的,法院需審查是否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例如,某租賃合同約定“承租方承擔清場費用”,法院以該條款與《公司法》強制清算規則沖突為由認定無效。
四、企業與債權人的合規操作建議
(一)企業應對策略
規范財務記錄:
定期編制資產負債表,確保清算財產總額認定準確。例如,某公司建立財務審計制度,清算時財產總額認定誤差率低于5%。
預留清算費用:
在章程中約定清算費用預留條款,避免程序因費用不足終止。例如,某公司章程規定“解散時預留清算財產總額的5%作為清算費用”。
(二)債權人維權路徑
申請財產保全:
在提交清算申請時同步申請財產保全,確保清算財產不被轉移。例如,某債權人申請凍結被申請人銀行賬戶,成功保全800萬元清算財產。
追索墊付費用:
若清算財產不足以支付墊付費用,債權人可起訴股東承擔補充責任。例如,某債權人墊付3萬元訴訟費后,起訴未足額出資股東追償,獲法院支持。
當前司法實踐呈現三大趨勢:一是“穿透式審查”強化,法院通過調取銀行流水、稅務記錄等深挖隱匿資產;二是“刑民交叉”程序銜接優化,債權人可通過刑事自訴或報案推動債務追索;三是“企業合規不起訴”試點擴大,涉案企業若主動整改并賠償損失,可能獲酌定不起訴。建議企業建立“清算費用臺賬”,全程留痕以規避風險;債權人則需及時關注清算進展,避免因消極主張權利喪失受償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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