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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最新規定解析
時間:2025-01-02 16:39:09 來源: 作者: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最新規定解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是為了公正及時解決勞動爭議,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促進勞動關系和諧穩定而制定的重要法律。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和勞動關系的復雜化,該法不斷得到修訂和完善。以下是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最新規定的詳細解析:
一、適用范圍
根據最新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因以下原因發生的爭議,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確認勞動關系:包括是否存在勞動關系以及勞動關系的存續期間等爭議。
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涉及勞動合同的各個環節的爭議。
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包括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處理決定和勞動者的離職意愿等爭議。
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及勞動保護:涉及勞動者權益保護方面的爭議。
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包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加班費等勞動報酬,以及因工傷事故產生的醫療費用、傷殘補助、死亡賠償金等爭議。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包括其他與勞動關系相關的爭議,如競業限制協議糾紛等。
二、申請和受理
申請時效
最新規定將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延長至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申請方式
申請人申請仲裁應當提交書面仲裁申請,并按照被申請人人數提交副本。仲裁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勞動者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工作單位和住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仲裁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理由;
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書寫仲裁申請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請,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記入筆錄,并告知對方當事人。
受理條件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受理,并通知申請人;認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不予受理,并說明理由。
三、調解和仲裁
調解程序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愿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愿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調解勞動爭議,應當充分聽取雙方當事人對事實和理由的陳述,耐心疏導,幫助其達成協議。經調解達成協議的,應當制作調解協議書。調解協議書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經調解員簽名并加蓋調解組織印章后生效,對雙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當事人應當履行。
自勞動爭議調解組織收到調解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未達成調解協議的,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仲裁。達成調解協議后,一方當事人在協議約定期限內不履行調解協議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仲裁。
仲裁程序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由勞動行政部門代表、工會代表和企業方面代表組成。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組成人員應當是單數。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聘任、解聘專職或者兼職仲裁員;
受理勞動爭議案件;
討論重大或者疑難的勞動爭議案件;
對仲裁活動進行監督。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受理,并通知申請人;認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不予受理,并說明理由。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后,應當在五日內將仲裁申請書副本送達被申請人。
仲裁庭應當在開庭五日前,將開庭日期、地點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當事人有正當理由的,可以在開庭三日前請求延期開庭。是否延期,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決定。
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結束。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任批準,可以延期并書面通知當事人,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決的,當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四、一裁終局制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定了特定勞動爭議的一裁終局制度,即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這些特定爭議包括:
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且金額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十二個月金額的爭議。
因執行國家的勞動標準在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方面發生的爭議。
對于上述終局裁決,用人單位不得向法院起訴,但勞動者不受此限制。若勞動者對裁決不服,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五、證據和舉證責任
舉證責任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于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后果。
證據類型
證據包括書證、物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證人證言、當事人的陳述、鑒定意見、勘驗筆錄等。
六、其他重要規定
委托代理
當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參加仲裁活動。委托他人參加仲裁活動,應當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交有委托人簽名或者蓋章的委托書,委托書應當載明委托事項和權限。
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勞動者,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參加仲裁活動;無法定代理人的,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為其指定代理人。勞動者死亡的,由其近親屬或者代理人參加仲裁活動。
仲裁公開
勞動爭議仲裁公開進行,但當事人協議不公開進行或者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除外。
七、法律救濟
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對仲裁裁決進行審查,并根據審查結果作出相應的判決或裁定。
八、法律責任
用人單位的法律責任
用人單位違反國家規定,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拖欠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的,勞動者可以向勞動行政部門投訴,勞動行政部門應當依法處理。用人單位拒不改正的,勞動行政部門可以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仲裁員的法律責任
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將其解聘。
結語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最新規定為公正及時解決勞動爭議提供了明確的法律依據。勞動者和用人單位應當充分了解這些規定,依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同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和人民法院也應當依法履行職責,確保勞動爭議得到公正、及時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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