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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反對破產清算怎么辦?六種法律應對策略
時間:2025-08-12 15:08:31 來源: 作者:
債權人反對破產清算怎么辦?六種法律應對策略
一、債權人反對破產清算的法律基礎
根據《企業破產法》第70條,債權人可在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宣告債務人破產前,申請轉為重整程序。在無錫世貿中心破產案中,債權人通過府院聯動機制,促成附帶續建交房義務的保底價拍賣方案,最終表決通過變價方案。這體現了債權人會議對破產程序走向的決定性作用。
二、債權人反對破產清算的六大應對路徑
(一)申請程序轉換
在無錫惠山法院處理的古莊公司破產案中,債權人通過預表決機制推動破產清算轉和解程序。依據《企業破產法》第95條,債權人可提議債務人進行和解,并提交和解協議草案。該案最終通過和解協議,普通債權受償率從0%提升至9%。
(二)行使破產撤銷權
北京金融法院在某財務公司破產案中,認定股東抽逃出資行為,依據《公司法解釋三》第12條,將該股東權益順位調整至普通債權之后清償。債權人可通過管理人提起衍生訴訟,追回被轉移財產。
(三)參與債權人會議
在常州某化纖公司破產案中,債權人通過債權人會議表決,成功阻止管理人不當處置資產。根據《企業破產法》第64條,債權人會議享有對破產財產變價方案、分配方案的表決權,重大事項需經出席會議的有表決權的債權人過半數通過。
(四)申請法院強制接管
針對債務人實際控制人拒不配合接管的情況,如常州某化纖公司案,債權人可依據《企業破產法》第15條,申請法院強制接管企業財產。2024年修訂的《企業破產法》新增第16條,明確管理人可申請公安機關協助執行接管。
(五)利用府院聯動機制
在無錫世貿中心破產案中,債權人通過政法委牽頭,與意向投資人進行多輪協商,最終形成各方接受的變價方案。這種"政府引導、法院主導、市場運作"的模式,已成為破解復雜破產案件的重要路徑。
(六)申請破產衍生訴訟
在某新能源企業重整案中,債權人通過管理人提起合同無效訴訟,成功撤銷債務人低價轉讓資產的行為。根據最高院《關于適用〈企業破產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第37條,債權人可主張撤銷債務人在破產前六個月內的不當處分行為。
三、債權人權利保護的最新司法實踐
(一)出資人組表決機制
在某房企破產重整案中,出資人組通過特別決議,將原股東權益稀釋至35%。最高院《關于適用〈企業破產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11條確立出資人組的表決規則:需經出席會議的出資人所持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二)跨境出資的特殊處理
上海破產法庭在某外資企業破產案中,依據《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第4條,對境外股東出資采用"雙重標準":既尊重公司章程約定,又符合中國破產法規定。
(三)債權人優先受償權的擴張
在某裝備制造企業破產案中,法院依據《企業破產法》第42條,認定債務人為繼續營業所負債務為共益債務,享有優先受償權。這為債權人通過提供繼續經營借款參與破產程序提供了激勵。
四、對債權人的風險防范建議
完善債權申報材料:在申報債權時,應提供合同、對賬單、擔保合同等完整證據鏈,避免因證據不足被管理人核減債權。
關注債務人財產線索:發現債務人有轉移財產、隱匿資產等行為時,應及時向管理人報告,必要時申請法院保全。
積極參與重整投資:對具備重整價值的企業,債權人可通過組建財團參與重整投資,獲取債務清償和投資收益的雙重回報。
利用跨境司法協作:對境外債務人,應提前了解投資目的地國的破產法律規定,建立跨境債權保障機制。
五、典型案例解析
案例一:債權人成功阻止清算
在無錫世貿中心破產案中,債權人通過多次協商,促成附帶續建義務的變價方案,最終普通債權受償率達35%。法院依據《企業破產法》第113條,優先保障購房業主權益,實現社會效果與法律效果的統一。
案例二:跨境出資的特殊處理
在某香港上市公司境內子公司破產案中,境外股東通過"平行破產"程序,在內地與香港法院間建立司法協作,最終實現出資人權益的部分清償。
案例三:債權人行使撤銷權
在某貿易公司破產案中,債權人通過管理人提起訴訟,成功撤銷債務人提前清償關聯企業債務的行為,追回財產2000萬元,普通債權受償率提升至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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