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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簽合同作廢重簽的法律程序與風險防范
時間:2025-08-07 10:34:46 來源: 作者:
已簽合同作廢重簽的法律程序與風險防范
一、合同作廢的法定情形與程序
根據2025年《民法典》規定,合同作廢(解除或無效)需符合以下情形之一:
(一)合同無效情形
主體不適格: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簽訂的合同(《民法典》第144條)
意思表示不真實:虛假意思表示或惡意串通(《民法典》第146條)
違反強制性規定:違背公序良俗或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民法典》第153條)
(二)合同解除程序
協商解除
雙方簽署《解除合同協議書》,明確:
解除時間節點
權利義務清理條款(如已履行部分的結算)
違約責任承擔方式
示例:2025年北京仲裁委案例中,當事人通過微信協商解除合同并留存記錄,仲裁庭認可其效力。
法定解除權行使
依據《民法典》第563條,需滿足:
遲延履行經催告后仍不履行
根本違約導致合同目的無法實現
程序要求:
書面通知對方,載明解除事由及依據
通知到達對方時合同解除(微信、郵件需公證送達)
二、重新簽訂合同的合規要點
(一)原合同清理
債務抵銷:新舊合同標的相同的,可約定原合同債務與新合同債權抵銷。
擔保銜接:原合同有抵押、質押的,需辦理注銷登記后再重新設立擔保物權。
(二)新合同條款設計
必備條款:
標的、數量、質量、價款(2025年《民法典》第470條)
違約責任(建議約定違約金比例,如日萬分之五)
爭議解決方式(仲裁或訴訟條款需明確)
特殊條款:
附條件生效:如"本合同自原合同解除之日起生效"
過渡期條款:規定原合同終止至新合同生效期間的責任劃分
三、風險防范與爭議預防
(一)常見風險點
原合同未清理徹底:遺留債務導致新合同履行障礙(如原合同質保金未結算)
形式要件瑕疵:未采用書面形式導致新合同被認定無效(《民法典》第469條)
稅務風險:合同作廢重簽可能被稅務機關認定為虛假交易(需提供商業合理性證明)
(二)實操建議
簽署《終止協議》:與原合同一并存檔,注明"本協議生效后,原合同權利義務終止"
公證備案:對重要合同作廢重簽過程進行公證,費用約為合同金額的0.3%
稅務合規:向稅務機關提交《合同變更情況說明》,附新舊合同文本及終止協議
四、典型案例:上海金融法院2025年判例
案例:某房地產公司合同作廢重簽糾紛
案情:開發商與施工單位解除原施工合同后,重新簽訂補充協議,但未明確原合同債務處理。
爭議:施工單位主張原合同未結算工程款應與新合同合并計算。
判決:
新合同未約定原債務處理的,視為獨立合同,原債務需另行主張。
開發商因未及時注銷原合同擔保物權,被判承擔抵押物保管費用。
啟示:合同作廢重簽時,必須通過《債務清理協議》明確原合同權利義務的終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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