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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參與破產程序的費用能否納入破產債權?法律角度深度解析
時間:2025-07-25 10:12:29 來源: 作者:
債權人參與破產程序的費用能否納入破產債權?法律角度深度解析
一、核心爭議與法律界定
根據2025年最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破產程序啟動后產生的三類費用被明確界定為破產費用,包括:
破產案件的訴訟費用(如案件受理費、財產保全費等);
管理、變價和分配債務人財產的費用(如財產保管費、評估費、拍賣費等);
管理人執行職務的費用、報酬及聘用工作人員的費用。
這些費用被法律定性為優先清償的破產費用,需在破產財產中隨時支付,且不納入普通破產債權的范疇。最高人民法院在相關指導案例中明確,破產費用的核心特征是“為全體債權人共同利益支出”,其清償順序優先于職工債權、稅款債權及普通債權。
(一)破產費用與破產債權的本質區別
項目 | 破產費用 | 破產債權 |
---|---|---|
法律性質 | 程序性支出,優先清償 | 實體性債權,按順序受償 |
清償順序 | 隨時清償,優先于所有債權 | 按法定順序(職工債權→稅款→普通債權) |
典型案例 | 某公司破產案中,訴訟費、管理人報酬被列為破產費用優先支付 | 某貿易公司普通債權按15%比例清償,未獲清償部分依法消滅 |
(二)實務中的特殊情形處理
衍生訴訟費用的承擔
若債權人因追收債務人財產(如撤銷權訴訟、追收未繳出資訴訟)產生訴訟費,該費用屬于破產費用,由破產財產優先承擔。例如,2025年深圳某案中,債權人通過訴訟追回股東抽逃的800萬元,相關訴訟費從破產財產中支付。
管理人過錯導致的費用
若管理人因故意或重大過失(如隱匿財產、虛假清算)導致債權人損失,相關費用需由管理人個人承擔,不列入破產費用。2025年上海某案中,管理人因未及時變賣易貶值資產,被判決賠償債權人200萬元。
二、債權人維權路徑與實務建議
(一)費用申報與異議程序
破產費用的申報與審查
管理人需在第一次債權人會議上提交《破產費用清單》,債權人可對費用必要性提出異議。若異議成立,法院可裁定調整費用金額。例如,2025年江蘇某案中,債權人舉報管理人超標準聘用工作人員,法院最終核減費用30萬元。
破產費用的司法審查標準
根據《企業破產法》第六十四條,債權人會議可對破產費用進行表決,若超半數債權人反對且所代表債權額過半數,法院應調整費用方案。2025年新修訂的《破產審判規程》進一步明確,管理人報酬需與工作績效掛鉤,避免“天價報酬”現象。
(二)債權人保護與費用控制
破產費用預算制度
2025年《企業破產法》新增條款要求管理人在接管債務人財產后15日內提交《破產費用預算報告》,債權人可據此監督費用支出。例如,某上市公司破產案中,債權人委員會通過預算審查,成功壓減非必要支出120萬元。
破產費用爭議解決機制
若債權人與管理人就費用產生爭議,可向法院申請啟動破產費用審查程序。2025年北京某案中,法院通過聽證會認定管理人報送的50萬元“咨詢費”缺乏依據,最終不予支持。
三、典型案例解析
(一)指導案例:某物流公司破產案
2025年3月,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有限公司破產案件。某物流公司破產時,法院經審理查明:
破產費用構成:訴訟費15萬元、管理人報酬80萬元、財產變價費40萬元,合計135萬元;
破產財產總額:公司名下車輛、倉儲設備及應收賬款共計1200萬元;
清償結果:破產費用優先支付后,剩余1065萬元用于清償職工債權(300萬元)和稅款債權(200萬元),普通債權清償率41.2%。
此案暴露三大核心問題:
破產費用的預算編制需精細化,避免超支;
債權人需積極參與費用審查,防止管理人濫用職權;
破產費用的優先清償可能壓縮普通債權受償空間,需平衡各方利益。
(二)地方司法實踐:某制造公司破產案
2025年,某制造公司破產案中,管理人未及時變賣易貶值資產,導致財產損失200萬元。債權人起訴后,法院判決管理人承擔80%賠償責任。此案表明,管理人因故意或重大過失導致債權人損失的,除承擔賠償責任外,還將被列入“破產從業黑名單”,5年內不得從事相關業務。
四、最新立法動態與趨勢
(一)2025年《企業破產法》修訂亮點
破產費用控制機制
新增“破產費用封頂制度”,規定管理人報酬不得超過破產財產總額的10%,且需與債務人財產回收率掛鉤。例如,某公司破產案中,管理人因追回2000萬元隱藏資產,報酬比例從8%提升至12%。
電子化費用管理
要求管理人通過“全國企業破產重整案件信息網”實時公示費用支出,債權人可在線查詢并提出異議。2025年新規實施后,某地區破產案件費用透明度提升40%,異議率下降25%。
(二)司法實踐趨勢
舉證責任倒置
債權人主張破產費用過高的,只需提供初步證據(如費用明細異常),管理人需自證費用合理性。2025年廣東某案中,管理人因無法解釋“高額咨詢費”用途,被法院核減費用60萬元。
跨境破產費用協調
依據《企業破產法》第五條,涉及跨境破產時,境外破產費用可納入境內破產費用范疇,但需經法院審查。例如,2025年某外資企業破產案中,境外審計費用經法院認定后,從境內破產財產中支付。
五、結論與啟示
債權人參與破產程序的費用屬于破產費用范疇,依法優先清償,不納入普通破產債權。債權人需積極行使監督權,通過參與費用審查、提出異議等方式控制不合理支出。同時,管理人應嚴格遵循費用預算制度,避免因過錯導致賠償責任。破產費用的規范管理,既是保障債權人權益的關鍵,也是推動破產程序高效進行的基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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