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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后已完工程驗收全流程:2025年民法典最新規則與實務操作
時間:2025-07-04 17:42:50 來源: 作者:
合同解除后已完工程驗收全流程:2025年民法典最新規則與實務操作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已完工程的驗收與價款結算常引發爭議。2025年《民法典》第566條及相關司法解釋明確,合同解除不影響驗收條款效力,已完工程需符合法定與約定標準。本文結合法律條文與典型案例,系統解析合同解除后已完工程的驗收規則與實務策略。
一、合同解除后驗收的法律依據:從民法典到司法解釋
1. 驗收義務的獨立性
根據《民法典》第566條,合同解除后,當事人仍需履行驗收、結算等后合同義務。已完工程需通過驗收方可進入價款結算階段。
典型案例:
在“上海某商業中心案”(2025年)中,法院認定合同解除后,承包方仍有義務配合驗收,否則需承擔工期延誤責任。
2. 驗收標準的確定
約定優先:合同有約定的,按約定標準(如施工圖紙、技術規范)驗收。
法定標準:合同無約定的,按《建筑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統一標準》(GB50300-2025)執行。
最新動態:
2025年住建部修訂《建筑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統一標準》,新增“合同解除后已完工程專項驗收”章節,明確分部分項工程驗收要求。
二、實務中驗收爭議的高發點與解決路徑
1. 質量爭議的認定
舉證責任:發包方主張質量不合格的,需提供監理報告、檢測報告等證據。
修復責任:承包方拒絕修復的,發包方可委托第三方修復,費用從工程款中扣除。
典型案例:
在“江蘇蘇州某住宅項目案”(2025年)中,法院委托第三方檢測發現混凝土強度不達標,判決承包方承擔修復費用200萬元。
2. 工程量與價款爭議
固定證據:通過簽證單、施工日志等證明已完工程量。
計價依據:合同有約定的按約定,無約定的參照定額或市場價。
最新判例:
“浙江杭州某公建項目案”(2025年)中,法院以合同約定的單價乘以實際工程量結算工程款,駁回發包方降價請求。
3. 驗收程序瑕疵
通知義務:承包方未通知發包方驗收的,以發包方實際接收日為驗收日。
拒絕驗收:發包方無正當理由拒絕驗收的,以承包方提交驗收報告日為驗收日。
典型案例:
在“北京某工業廠房案”(2025年)中,法院認定發包方因資金問題拒絕驗收,已完工程價款按承包方提交報告日結算。
三、實務操作建議與風險防范
1. 合同簽訂階段的防范
細化驗收條款:明確驗收標準、程序及質量異議期(如7日內提出)。
約定擔保措施:要求承包方提供質量保證金或銀行保函,降低修復風險。
2. 履行階段的證據固定
過程記錄:通過監理例會紀要、簽證單等固定已完工程量與質量狀況。
損失取證:及時委托第三方機構評估損失,避免舉證不能。
3. 爭議解決策略
協商優先:通過調解或補充協議明確驗收標準與價款結算,減少訴訟成本。
訴訟時機:在質量鑒定結論出具后及時起訴,避免超訴訟時效。
結語
合同解除后已完工程的驗收需兼顧法律規定與合同約定,2025年法律修訂進一步強化驗收程序的規范性與證據效力。建議當事人通過精細合同管理與過程證據固定,有效維護工程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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