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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執行中的公司如何申請破產?法律程序與實務策略
時間:2025-07-01 15:18:06 來源: 作者:
強制執行中的公司如何申請破產?法律程序與實務策略
當公司被強制執行仍無法清償債務時,申請破產成為最后的法律救濟途徑。2025年《企業破產法》《民事訴訟法》及司法解釋明確了強制執行中公司申請破產的法律程序與規則。本文結合最新法律動態,從公司視角解析強制執行中申請破產的法律路徑、材料準備、權利行使路徑及風險防范,助力企業依法化解執行危機。
一、強制執行中申請破產的法律路徑
執行轉破產的程序銜接
執行法院移送:執行法院發現被執行人符合破產條件,經債權人或被執行人同意,可移送破產審查。
被執行人直接申請:公司在強制執行中可主動向法院申請破產,中止執行程序。
破產申請的受理條件
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公司需提供執行終結裁定、債權憑證等證據。
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明顯缺乏清償能力:需通過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等證明資不抵債。
二、強制執行中申請破產的實務操作
前期證據收集
執行文書:執行通知書、執行裁定書、執行終結裁定。
財務狀況證據:審計報告、資產負債表、財產清單、債權債務明細。
重整可行性證據:重組計劃草案、戰略投資者意向書、行業分析報告。
申請材料準備
破產申請書:載明申請人、被申請人基本情況、申請目的、事實與理由。
執行情況說明:附執行文書、未清償債務清單、財產查控情況。
證據清單:附證據材料復印件,并制作證據目錄。
法院審查與裁定
法院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裁定是否受理,特殊情況可延長至45日。
裁定標準:企業是否具備破產原因(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明顯缺乏清償能力)。
三、強制執行中申請破產的特殊規則
執行程序的中止與恢復
中止執行: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執行程序自動中止,債權人需通過破產程序主張權利。
恢復執行:若破產申請被駁回或破產程序終結,執行程序可恢復。
參與分配制度的替代
破產財產分配:債權人需通過破產財產分配實現債權,分配順序為:破產費用→職工債權→社保費用與稅款→普通債權→股東剩余財產分配。
參與分配限制:破產程序中,債權人不得再申請參與分配。
執行異議的提出權
公司對執行行為有異議的,可在破產申請中一并提出,或通過執行異議之訴解決。
四、強制執行中申請破產的風險提示
虛假陳述的賠償責任
公司虛構財務狀況、隱瞞還款能力,惡意申請破產,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需承擔賠償責任。
破產欺詐的刑事責任
涉嫌“破產欺詐罪”的,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處虛假出資金額2%-10%的罰金。
股東連帶責任風險
若股東存在出資不實、協助抽逃出資等情形,可能被要求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五、強制執行中申請破產的實務策略
提前規劃破產路徑
在執行初期評估公司財務狀況,若具備破產原因,及時啟動破產申請,避免財產被執行完畢。
利用執行和解過渡
在執行程序中與債權人協商和解,為破產重整爭取時間,降低直接申請破產的風險。
選擇最優破產程序
根據公司重整價值與債權人利益,選擇清算、重整或和解程序,實現債務化解與權益最大化。
結語
強制執行中的公司申請破產是法律賦予的權利,但需嚴格遵循法定條件與程序。公司應避免濫用權利,通過合規經營、保留證據、依法維權等措施,降低被追責風險。在破產程序日益規范化的背景下,熟悉規則、主動作為,將成為公司保護自身權益的關鍵。企業家亦應樹立“風險可控、責任可限”的理念,在創新與合規之間找到平衡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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