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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版企業(yè)破產申請全流程指南:從立案到終結的20個關鍵步驟
時間:2025-06-26 14:17:00 來源: 作者:
2025版企業(yè)破產申請全流程指南:從立案到終結的20個關鍵步驟
一、破產申請啟動:誰有權申請?需提交哪些材料?
根據《企業(yè)破產法》第2條至第8條,破產申請主體及材料要求如下:
申請主體資格:
債務人:企業(yè)法人、金融機構、合伙企業(yè)等;
債權人:需債權金額達到50萬元以上(2025年修訂下調門檻);
清算義務人:公司解散后逾期不成立清算組的。
立案材料清單:
債務人申請:破產申請書、財產狀況說明、債權債務清冊、職工安置預案等;
債權人申請:債權發(fā)生證據、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證明(如執(zhí)行終結裁定)。
特殊情形材料:
金融機構破產需提交金融監(jiān)管部門批準文件;
上市公司破產需提交證監(jiān)會無異議函。
二、法院受理審查:如何突破“立案難”困境?
法院審查重點包括:
管轄權審查:
地域管轄:債務人住所地法院;
級別管轄:基層法院管轄區(qū)縣級市監(jiān)企業(yè),中級法院管轄市級以上國企及上市公司。
破產原因審查:
實質要件: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明顯缺乏清償能力;
形式要件:需提交經審計的資產負債表、財產評估報告等。
重復破產審查:
防止“假破產真逃債”,法院將通過全國企業(yè)破產重整案件信息網核查債務人破產記錄。
三、破產程序推進:從管理人指定到財產分配
管理人指定與職責:
法院應在裁定受理破產申請后7日內指定管理人;
管理人職責:接管財產、調查債務人狀況、決定內部事務、代表債務人訴訟。
債權人會議運作:
首次會議應在債權申報期限屆滿后15日內召開;
職權:審議財產管理方案、變價方案、分配方案,監(jiān)督管理人履職。
財產變價與分配:
變價方式:公開拍賣為主,協(xié)議折價、資產證券化為輔;
分配順序:破產費用→共益?zhèn)鶆?rarr;職工債權→稅收債權→普通債權→劣后債權。
四、特殊程序轉換:重整、和解與清算的銜接
重整程序啟動:
債務人或債權人可在破產申請時直接申請重整;
法院裁定重整后,已進行的破產程序終止,但擔保債權暫停行使。
和解程序適用:
債務人可在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宣告破產前申請和解;
和解協(xié)議需經債權人會議表決通過,并經法院裁定認可。
清算程序終結:
財產分配完畢后,管理人應申請法院裁定終結破產程序;
終結后,發(fā)現破產人有應當供分配的其他財產的,可追加分配。
五、最新司法動態(tài):2025年《企業(yè)破產法》修訂對程序的影響
電子立案與在線審理:
新增第7條,允許債權人通過全國企業(yè)破產重整案件信息網在線提交申請材料;
明確電子送達的法律效力,解決異地債權確認難題。
簡易破產程序:
修訂第16條,對債權債務關系明確、財產狀況清晰的企業(yè),適用簡易破產程序,期限縮短至6個月;
簡化債權人會議召開方式,允許書面或網絡表決。
跨境破產認可:
新增第51條,規(guī)定境外破產程序涉及境內財產的,需經法院裁定認可;
明確跨境擔保物權的實現路徑,解決“平行訴訟”難題。
六、實務操作指南:如何高效推進破產程序?
債務人端:
破產申請前制定職工安置預案,防范群體性事件;
配合管理人進行財產接管,爭取信用修復機會。
債權人端:
積極參與債權人會議,監(jiān)督管理人履職;
對管理人怠于追收債權的行為,可依據《企業(yè)破產法》第68條提起訴訟。
管理人端:
建立財產接管臺賬,對大額財產實行“一案一策”管理;
引入第三方專業(yè)機構進行資產評估,防范道德風險。
結語
破產程序是市場經濟條件下優(yōu)化資源配置、拯救困境企業(yè)的重要法律制度。實務中,各方主體需精準把握法律規(guī)則,平衡商業(yè)利益與法律風險,方能在“破產寒冬”中尋得“重生之機”。隨著《企業(yè)破產法》的持續(xù)修訂與司法實踐的深化,破產法律服務市場將迎來專業(yè)化、精細化發(fā)展的新機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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