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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破產申請新規:債務金額不再是唯一標準
時間:2025-06-24 16:25:05 來源: 作者:
2025年破產申請新規:債務金額不再是唯一標準
在債務危機頻發的當下,破產制度成為企業與個人最后的法律屏障。2025年《企業破產法》修訂后,徹底顛覆“欠債金額決定破產資格”的傳統認知,確立“資不抵債”為核心標準。本文結合最新司法判例,系統解析破產申請的資格條件、操作流程及債務人權益保護機制。
一、法律革新:破產申請≠債務數額競賽,三類情形可啟動
根據《企業破產法》第2條、第7條及2025年實施細則,破產申請的核心規則如下:
企業破產標準
資不抵債:經審計的資產負債表顯示,資產總額小于負債;
明顯缺乏償債能力:停止支付債務超6個月,或經強制執行仍無法清償。
典型案例:某企業負債500萬元,但資產評估值僅300萬元,法院裁定受理破產申請。
個人破產試點
深圳特區先行:參與破產試點,負債超50萬元可申請;
全國推廣預期:2025年《個人破產法(草案)》已提交審議。
特殊主體準入
金融機構破產:需經銀保監會批準;
上市公司破產:需證監會出具無異議函。
二、實務指南:破產申請全流程解析
申請主體資格
債務人:企業法人、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
債權人:債權金額需經生效法律文書確認。
申請材料清單
破產申請書(載明申請目的、事實理由);
資產負債表、審計報告、財產狀況說明;
職工債權清單(含工資、社保、補償金)。
法院審查要點
債務人是否具備破產原因;
是否存在惡意逃債嫌疑(如突擊轉移財產)。
三、風險防范:如何避免“假破產真逃債”?
穿透式審查機制
調查實際控制人資金流向;
撤銷惡意轉讓財產行為(如無償轉讓、低價交易)。
刑事追責情形
虛假陳述:欺詐發行股票,最高處10年有期徒刑;
隱匿財產:涉案超500萬元,處3-7年有期徒刑。
信用懲戒措施
列入“破產黑名單”,5年內不得擔任高管;
限制高消費(如乘坐飛機、高鐵)。
四、債務人權益保護:破產不等于“傾家蕩產”
自由財產保留
企業:保留必要生產資料;
個人:保留生活必需品(如唯一住房、基本生活費)。
重整挽救機制
申請預重整,提前制定重整計劃;
引入戰略投資者,實現債務重組。
和解程序適用
與債權人達成還款協議;
經法院裁定后,終止破產程序。
五、企業合規建議:如何防范破產風險?
公司治理優化
建立風險隔離機制(如設立SPV公司);
定期進行壓力測試,模擬破產情景。
債權人協調策略
簽訂“預重整”協議,提前鎖定債權人支持;
設立“債權人委員會”,參與重大決策。
政府關系維護
申請紓困基金支持;
爭取稅收減免、社保緩繳等政策。
結語
在破產申請制度領域,2025年法律修訂通過強化穿透式審查,在“保障債權人權益”與“促進企業重生”之間尋求新平衡。債務人在申請破產時,需充分準備材料,通過合規操作實現風險出清。企業則需建立全流程風控體系,通過治理優化、債權人協調等方式規避破產風險。當市場經濟從“野蠻生長”走向“法治化出清”,破產制度的價值正從“被動清算”轉向“主動重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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