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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齡勞動者遭辭退:勞務合同VS勞動合同,賠償規則大不同
時間:2025-06-24 09:55:16 來源: 作者:
超齡勞動者遭辭退:勞務合同VS勞動合同,賠償規則大不同
隨著人口老齡化加劇,超齡勞動者(男滿60周歲、女滿50周歲)再就業問題日益突出。2025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六)》明確區分“勞務關系”與“勞動關系”的賠償規則,對超齡勞動者權益保護作出重大調整。本文結合最新案例,系統解析超齡用工的法律風險與應對策略。
一、法律定性:超齡人員簽訂的是勞務合同還是勞動合同?
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21條及2025年司法解釋,超齡人員用工性質認定需分兩種情形:
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但未享受養老保險待遇
繼續用工的,按“特殊勞動關系”處理,適用《勞動合同法》關于工作時間、勞動保護的規定;
解除勞動關系時,需支付經濟補償金(N)。
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
用工關系按“勞務關系”處理,不適用《勞動合同法》經濟補償規定;
雙方權利義務以書面協議為準,未約定的參照《民法典》合同編處理。
典型案例:某保潔員(女,53歲)被辭退,因其未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法院判決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1.2萬元(月均工資4000元×3年)。
二、勞務合同被辭退:能否主張經濟賠償?
若簽訂的是《勞務合同》,賠償規則如下:
協議有約定:按約定標準支付違約金/賠償金;
協議無約定:參照《民法典》第577條,賠償實際損失(如未結清的勞務費);
用人單位違法解除:需證明解除行為存在過錯(如歧視性辭退),方可主張損害賠償。
實務難點:
超齡勞動者難以證明“實際損失”具體金額;
勞務合同常含“單方解除權”條款,限制勞動者維權空間。
三、勞動合同被辭退:賠償標準有何不同?
若被認定為“特殊勞動關系”,賠償規則如下:
經濟補償金:按工作年限支付,每滿1年支付1個月工資;
違法解除賠償金:按經濟補償金的2倍支付;
特殊情形保護:
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內不得解除;
女職工在“三期”內(孕期、產期、哺乳期),不得解除。
典型案例:某技術員(男,62歲)被違法辭退,法院判決用人單位支付賠償金9.6萬元(月均工資8000元×6年×2倍)。
四、維權策略:超齡勞動者如何爭取權益最大化?
協議簽訂階段
明確約定勞務費標準、支付時間、解除條件;
要求附加工傷保險條款,規避工傷賠償風險。
爭議處理階段
申請勞動仲裁確認“特殊勞動關系”,再主張經濟補償;
對仲裁結果不服的,可在15日內向法院提起訴訟。
證據固定要點
保留工資發放記錄、工作證、考勤表等證明實際用工;
收集同事證言,證明接受用人單位管理。
五、企業合規建議:如何規范超齡用工管理?
明確用工性質
對未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簽訂《特殊勞動關系協議》;
對已享受待遇的,簽訂《勞務協議》并明確權利義務。
購買商業保險
投保雇主責任險、意外險,覆蓋工傷、意外風險;
保留保險單據,作為風險轉移證明。
建立退出機制
約定勞務合同終止條件(如健康狀況、項目完成);
提前30日通知解除,支付約定補償金。
結語
2025年司法解釋通過細化超齡用工規則,在“保護勞動者權益”與“尊重用工自主權”之間尋求新平衡。超齡勞動者在簽約時需明確用工性質,發生爭議時優先通過仲裁確認勞動關系。企業則需建立分類用工管理體系,通過協議約定、商業保險等方式規避法律風險。當“銀發就業”成為常態,法律正以更精細的規則回應老齡社會的治理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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