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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程序中債權人表決權行權指南:清算是否意味著債權歸零?
時間:2025-06-09 10:56:05 來源: 作者:
破產程序中債權人表決權行權指南:清算是否意味著債權歸零?
破產程序中的債權人表決權是影響債務人命運的關鍵權利。2025年《企業破產法司法解釋(六)》實施后,表決規則進一步細化。本文結合真實案例,解析表決權行使要點,并澄清“破產清算=債權消滅”的認知誤區。
一、債權人表決權的法律基礎與行使規則
表決權主體:
依法申報債權并經確認的債權人享有表決權,未申報或申報被駁回者無權表決。
特殊主體:稅收債權、職工債權原則上不參與表決,但重整計劃涉及權益調整時例外。
表決事項:
重整計劃草案:需分組表決,普通債權組需半數以上同意且債權額占該組2/3以上。
破產財產分配方案:全體債權人過半數同意,且代表債權額過半數。
管理人報酬方案:法院最終裁定,但債權人會議可提出異議。
表決方式:
現場表決與書面表決并行,部分地區試點“區塊鏈表決”確保透明度。
重大事項可設置“復議程序”,如對表決結果有異議,可在15日內申請法院復核。
典型案例:某上市公司重整案中,普通債權組通過“債轉股”方案,表決同意率達67%,法院裁定批準重整計劃。
二、破產清算對債權的法律效果
債權狀態變化:
未獲清償部分:清算終結后,未受償債權并不當然消滅,但債務人主體資格注銷后,債權人喪失請求權基礎。
特殊債權處理:附利息債權自破產受理時停止計息,但違約金、賠償金等懲罰性債權可能被核減。
清算后的救濟路徑:
股東追償:若發現股東濫用權利導致破產,可依據《公司法》第23條提起“股東損害債權人利益責任糾紛”訴訟。
管理人追責:若因管理人過錯導致財產貶損,可依據《企業破產法》第130條要求賠償。
三、實務策略:如何提升表決權效能?
表決前準備:
核查管理人編制的債權表,對異議債權及時提起“債權確認之訴”。
分析重整計劃草案,重點審查償債資金來源、債權調整方案可行性。
表決中策略:
聯合其他債權人組建“債權人委員會”,增強議價能力。
對重大事項行使“否決權”,迫使債務人或管理人修改方案。
表決后跟進:
監督重整計劃執行,若債務人違約,可申請法院裁定終止執行并宣告破產。
對清算中的財產處置行為,可依據《民事訴訟法》第232條提出執行異議。
結語
破產程序中的表決權是債權人維護權益的“最后武器”,而清算并非債權的終點。債權人需深度參與程序,靈活運用法律工具,方能在企業退出市場中實現利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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